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7月29日-8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溪东557号(原螺阳镇溪西村溪东244号)。
三、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溪东******有限公司办公楼的第2、3层进行办公及实验检测。本项目从事服装服饰检测技术服务,年检测约10000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2.实验室酸雾废气经一套“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标准值按严格50%进行;有机试剂使用产生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限值。
实验检测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厂区边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样品、废包装物、废RO膜和废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处置;实验废液、废化学试剂瓶、废手套和化学实验残渣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