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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集团展厅装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广东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广东
源发布时间:2024-04-17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招标联系电话:******[查看]
代理单位:******[查看]
代理联系人:******[查看]
代理联系电话:******[查看]
中标单位:******[查看]
*符合收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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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集团展厅装修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gjjlzb-2024-013
二、采购项******集团展厅装修改造项目
三、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7元
四、工期:60日历天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本次采购内容包含地面装饰、天棚装饰工程、天棚油漆工程、墙面装饰工程、强弱电安装、空调改造工程,平面布展、模型布展、多媒体系统硬件部分采购安装调试,按要求提供清单、图纸进行施工。具体以磋商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说明为准。
六、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商行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按国家法律经营;
2、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
3、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具备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为准,须在有效期内)。
供应商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供应商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供应商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供应商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供应商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供应商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供应商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7、供应商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8、供应商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9、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响应;
11、已购买了磋商文件。
七、磋商文件的获取:
1、开始时间:2024年4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4年4月2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3、获取方式:现场发售,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4、获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18楼招标代理部。
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提供)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疑问提交要求及答疑:
1、疑问提交时间:2024年4月19日 12:00 前(北京时间);
2、疑问提交形式:将需采购人答复的问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word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到******
3、答疑形式:不举行答疑会,本项目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九、现场踏勘:不组织。
十、响应文件的递交:
1、开始时间:2024年4月28日09:00(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4年4月28日09:30(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20楼会议室。
十一、磋商时间:
1、开始时间:2024年4月28日09:30(北京时间);
2、磋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20楼会议室。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递交响应文件以及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十三、本磋商公告在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和******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以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工
电话:02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50号西门口广场写字楼13层
2、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工
电话:020-******-187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20楼
3、监************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工
电话:02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50号西门口广场写字楼13层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
******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我方保证响应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我方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采购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采购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供应商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工程量清单.rar
******集团展厅装修改造项目磋商文件上网版.docx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盖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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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快照: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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