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氯乙酸钠工段、氨基乙腈盐酸盐、肌酸盐酸盐、肌酸乙酯盐酸盐工段产生的粉尘;氯化氢甲醇、氯化氢乙醇、氨基乙腈盐酸盐、肌酸盐酸盐、肌酸乙酯盐酸盐工段和罐区甲醇、乙醇储罐呼吸废气产生的酸性有机废气及危废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高纯盐酸、油田解堵剂工段产生的酸性废气;盐酸储罐呼吸产生的酸性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食堂油烟。
氯乙酸钠工段、氨基乙腈盐酸盐、肌酸盐酸盐、肌酸乙酯盐酸盐工段产生的粉尘:
氯乙酸钠工段投料工序采用密闭投料器,投料粉尘由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
氯乙酸钠工段包装工序位于封闭生产间内,包装废气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
氯乙酸钠捏合废气经负压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
氨基乙腈盐酸盐工段包装工序位于封闭生产间内,包装废气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
肌酸盐酸盐、肌酸乙酯盐酸盐工段投料工序采用密闭投料器,投料粉尘由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
肌酸盐酸盐、肌酸乙酯盐酸盐工段包装工序位于封闭生产间内,包装废气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
上述处理后的废气合并后引至25m高排气筒排放,氯乙酸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氯化氢甲醇、氯化氢乙醇、氨基乙腈盐酸盐、肌酸盐酸盐、肌酸乙酯盐酸盐工段和罐区甲醇、乙醇储罐呼吸废气产生的酸性有机废气及危废间产生的有机废气:
氯化氢甲醇、氯化氢乙醇、氨基乙腈盐酸盐、肌酸盐酸盐、肌酸乙酯盐酸盐工段产生的酸性有机废气通过“两级水洗+两级碱洗装置”处理;
危废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上述两股废气与罐区甲醇、乙醇储罐呼吸废气合并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甲醇、氯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要求。
高纯盐酸、油田解堵剂工段产生的酸性废气:
油田解堵剂工段产生的酸性废气经“水喷淋+液封”装置处理后,与高纯盐酸产生的氯化氢吸收尾气(含盐酸中间罐呼吸废气)合并至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
盐酸储罐呼吸产生的酸性废气:
罐区内盐酸储罐产生的呼吸废气经“二级水洗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
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经“生物除臭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食堂油烟:
食堂油烟依托现有工程“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高于所在建筑排放。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有碱洗塔定排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清洗废水、职工办公生活废水等。
碱洗塔定排水中和后排入新建UBF厌氧反应器处理(处理规模20m3/d)后与化验室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职工办公生活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50m3/d,处理工艺“A-O+混凝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等清净下水汇合后经厂总排口排放,总排口废水排放浓度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及开封精细化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开发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马家河。
3.噪声。东、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西、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项目产生的氨基乙腈盐酸盐蒸馏残渣、氨基乙腈盐酸盐精馏残渣、肌酸盐酸盐蒸馏残渣、肌酸盐酸盐精馏残渣、肌酸乙酯盐酸盐蒸馏残渣、肌酸乙酯盐酸盐精馏残渣、废包装物(肌酸、碳酸钠废包装袋除外)、氯乙酸钠工段除尘器废滤袋、废机油及油桶、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污水站污泥需在项目验收前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相应管理,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