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委员会
项目名称:营口市自贸区与《辽宁日报》外宣合作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营口市自贸区与《辽宁日报》外宣合作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60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申请原因: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制度创新、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为核心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果。为进一步扩大营口片区在省内的示范效应,需持续强化主流媒体宣传力度。《辽宁日报》作为辽宁省唯一省级党报,具有权威性和广泛覆盖面,此前合作中通过专题报道、专版宣传等形式,有效提升了营口片区在政策创新、产业协同及国际招商等方面的社会影响力。延续合作是巩固既有成果、深化对外宣传的必要举措。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基于本项目的特殊性符合“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9项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情形,特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相关说明:(1)参照辽财采[2014]526号文件《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第9项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情形;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39号
三、公示期限
2025-09-29 至2025-10-13(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论证专家名单:阎海、周婷婷、俞波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吕女士
联系电话:******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吉哲
联系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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