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
******建设局
2、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7〕114号) (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第四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7〕114号) 第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3、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报材料清单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规划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及规划总平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项目批文
5、收费情况
不收费
6、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服务中心(长江路150号)一楼东住建业务综合窗口023-026号
7、监督举报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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