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投标单价*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最终以投评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清单内若有未包含的分项按综合优惠率进行据实结算。
2.付款方式:
工程进度款可按每月实际进度的30%支付(每月15号,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量的对账单,甲方核对确认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上月实际支付款项,确认后,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实际支付款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结算款项的60%;剩余结算款项的4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用月百分制,每月初对上个月项目施工进行考核,在每月考核评分中,乙方应保证得分达到90(含)分以上,未达90分的:90分(不含)以下,每扣0.1分,将按该月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0.1%扣除,以此递增,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60分的或连续三个月未达9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当月应结算费用;年度汇总考核:第一年度最后一个月采取汇总考核方式,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根据每月考核评分中如连续二个月未达到90分的,将不再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02577)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01 —— 2026-06-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文《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②签证即验收,验收后结算资料按季度提交。
③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④项目验收按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的有关规定执行。每项任务工程量签证单(含电子文档和现场实物对比相片资料)作为申请验收资无料,经监理单位、交警大队审核签证完成后为通过单项验收,工程量签证单的汇总工程量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⑤日常考核监督:由采购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根据任务来源及任************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
⑥考核监督结果运用:在日常考核出现由于乙方未及时完成任务或任务完成后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重大工作影响时,乙方必须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视情况作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乙方需开具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以后支付。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可提出异议并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应按甲方要求和《******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工程服务工作;
(2)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
(3)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4)乙方应当组织专业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提供服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且若因乙方人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交警大队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
(6)乙方应保证所有工程服务人员已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因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争议,均由乙方进行解决,若因此影响本合同义务的履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8)合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因素)时,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9)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和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10)乙方应保证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工程服务,保证所提供的工程服务不涉及侵权行为,若发生侵权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确保提供的设备、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原因,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2)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费用。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
(13)保密条款
a.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
b.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乙方应永久承担保密义务。
(14)质保期限
a.各类设施设备、加工产品等以国家要求质保期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标志基础以规格要求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标线施划、彩铺等质保期为一年(车辆磨损除外),质保期自乙方完成标线施划、彩铺等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信号灯设备系统运转质保期至少 2 年(雷击、人为损坏特殊原因除外),质保期自信号灯系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b.在质保期内,均由乙方进行免费保修,响应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15)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7 天完成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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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