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包干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764913.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764913.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764913.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764913.7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729)
3.预付款保函: 否
(1)在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接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的拨付为准。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如由于财政部门审批原因导致付款延误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01 —— 2026-01-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湘江新区景观亮化设施市场化维护项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核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维护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1)保证亮灯效果和考核合格。
2)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0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3)施工应符合A/XMGD02-2006《夜景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4)应符合DBJ43/T524-2021《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应符合DBJ43/T374-2021《湖南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行一步协商完善。
7.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设施、设备、原始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8.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要求及投标承诺、甲方要求履行本项目。
6.接受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7.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8.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10.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2.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事件60天以上仍未协商好,以甲方办理意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中止履约、解除合同等行为。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未尽事宜: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