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人员、资金、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 2、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以下资质:(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以上资质。(2)工程施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投入本项目技术力量:1)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并承诺无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以上工程师职称;3)拟派设计负责人需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4)拟派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并承诺无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5)拟派本项目运营管理的生产负责人须具备与给排水或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6)安全生产专职人员三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上述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除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由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任外,一人一岗不得兼任。上述拟投入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至投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工程投标。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 3 个;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6、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 7、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和驻粤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情况信息(网上公布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