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6.1.1质量要求
6.1.1乙方清洗后的交通设施目测无污渍、擦拭无积垢,秩序整齐划一.
6.2.2乙方按《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隔离设施清洁维护项目考核办法》进行清洗保洁。
6.3.3乙方按长城管委【2023】32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区有关环卫专项车辆规范作业管理的通知》规定时间对交通隔离设施进行清洗保洁,原则上每天清洗一次,如遇交叉污染需对交通隔离设施进行补洗。
6.3.4乙方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日常内务管理人员、1名车队长、8名驾驶员、6名随车人员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新增需求响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清洗人员。
6.3.5乙方配备的车辆和设备符合相关作业规定和要求,实行人工加机械洗抹的作业方式清洗本区域内交通隔离设施,乙方需配备专业护栏清洗车3台,清洗车(兼水车功能)1台,养护车(不低于1.8吨)3台,巡查车1台等供本项目使用,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新增需求响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作业车辆。
6.3.6乙方作业期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摆放反光锥,项目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着统一的反光背心,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作业车辆必须印有统一标识,并装有警示灯。
6.3.7乙方在清洗保洁中必须遵守安全作业有关规定,项目维护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其他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导致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3.8乙方配备车辆不得从事本服务项目外的工作。
6.3.9乙方配备的所有车辆应同时服从甲方进行合理(用途仅限开福区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维护清洗)调配和使用。
6.3.10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车辆纳入平台监管,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费用由乙方自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6.2技术服务要求
6.2.1甲方对乙方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
6.2.3乙方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2.4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开福区辖区内项目所在地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和集中停放车辆的场所,规范管理作业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2.5乙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配备根据招投标文件配备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若存在不一致或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将要求乙方书面说明原因,因此为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车辆纳入开福环卫平台监管系统,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按采购人要求喷涂统一标志,保证仅用于本项目-
6.2.6新增交通隔离设施无条件列入乙方的工作服务内容,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护栏新增需求增加相应作业车辆。
6.2.7乙方相关车辆、设备等应满足交通隔离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6.2.8乙方须加强维护作业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2.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雨、雪冰冻天气等),温度低于3℃(含3℃)桥梁、迎风口禁止清洗维护作业。低于1℃(含1℃)时,全面禁止作业,雨雪停止气温回升后须将所有护栏进行补充全面清洗(因天气原因不出车作业不纳入考核)。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自行组织,采用分期验收的方式,每次付款前组织验收:
验收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详见附件《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设施清洁维护项目考核细则》);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6.1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6.2质量要求
6.2.1乙方清洗后的交通设施目测无污渍、擦拭无积垢,秩序整齐划一.
6.2.2乙方按《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隔离设施清洁维护项目考核办法》进行清洗保洁。
6.2.3乙方按长城管委【2023】32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区有关环卫专项车辆规范作业管理的通知》规定时间对交通隔离设施进行清洗保洁,原则上每天清洗一次,如遇交叉污染需对交通隔离设施进行补洗。
6.2.4乙方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日常内务管理人员、1名车队长、8名驾驶员、6名随车人员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新增需求响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清洗人员。
6.2.5乙方配备的车辆和设备符合相关作业规定和要求,实行人工加机械洗抹的作业方式清洗本区域内交通隔离设施,乙方需配备专业护栏清洗车3台,清洗车(兼水车功能)1台,养护车(不低于1.8吨)3台,巡查车1台等供本项目使用,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新增需求响应甲方要求增加相应作业车辆。
6.2.6乙方作业期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摆放反光锥,项目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着统一的反光背心,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作业车辆必须印有统一标识,并装有警示灯。
6.2.7乙方在清洗保洁中必须遵守安全作业有关规定,项目维护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其他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导致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2.8乙方配备车辆不得从事本服务项目外的工作。
6.2.9乙方配备的所有车辆应同时服从甲方进行合理(用途仅限开福区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维护清洗)调配和使用。
6.2.10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车辆纳入平台监管,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费用由乙方自理。
6.2.11技术服务要求
6.2.11.1甲方对乙方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
6.2.11.2乙方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2.11.3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开福区辖区内项目所在地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和集中停放车辆的场所,规范管理作业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2.11.4乙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配备根据招投标文件配备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若存在不一致或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将要求乙方书面说明原因,因此为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车辆纳入开福环卫平台监管系统,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按采购人要求喷涂统一标志,保证仅用于本项目-
6.2.11.5新增交通隔离设施无条件列入乙方的工作服务内容,乙方根据交通隔离设施护栏新增需求增加相应作业车辆。
6.2.11.6乙方相关车辆、设备等应满足交通隔离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6.2.11.7乙方须加强维护作业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6.2.11.8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雨、雪冰冻天气等),温度低于3℃(含3℃)桥梁、迎风口禁止清洗维护作业。低于1℃(含1℃)时,全面禁止作业,雨雪停止气温回升后须将所有护栏进行补充全面清洗(因天气原因不出车作业不纳入考核)。
(6)履约验收标准:
6.6验收标准:
6.6.1每月的考核结果是否达到要求,且每扣1分按100元进行扣款:
6.6.2乙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配备根据招投标文件配备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6.6.3支付金额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按季度进行支付:
6.6.4乙方连续三个月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乙方必须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甲方:
6.6.5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6.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设施维护和保洁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6.7.1在验收过程中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争议提出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果可经双方同意后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决。
6.7.2验收过程中若甲方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由于争议问题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验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6.7.3采购人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需履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标应根据甲方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具体履约验收方案按附件3:《交通隔离护栏清洗服务项目履约验收方案》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9.3.1乙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和集中停放车辆的场所,规范管理作业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9.3.2乙方投入该项目作业车辆须纳入开福环卫平台监管系统,监控设备的参数需满足智能平台的对接需求,按采购人要求喷涂统一标志,保证仅用于本项目。
9.3.4乙方加强维护作业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若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其他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导致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0.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10.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0.3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2.2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乙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本合同约定进行转包、经甲方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等情形,甲方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解除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相应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3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