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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拟废止《昆明市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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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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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云南
源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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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拟废止《昆明市官渡区 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

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人民政府拟对2012年9月14日公布的《昆明市官渡区 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进行废止,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

联系单位: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办公室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0871-******

联系电话:0871-******

附件:《昆明市官渡区 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登记编号:昆府登65号

******人民政府公告

3号

昆明市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

                          20129月14日

昆明市官渡区 空港经济区

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扶持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构筑食品安全体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效平抑蔬菜价格,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不断提升菜篮子工******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化菜市场的实施意见》(昆办通〔201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一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12******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企二〔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空港经济区行政辖区(以下简称:本区)内新建、改造的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和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申请本区扶持奖励资金。

鼓励本区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根据《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市级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审定,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的规模发展及示范建设。

第二章  扶持奖励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有利于完善本区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安全,扩大城乡就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扶持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新建或改造。建立以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为终端,以加工、储备、配送为基础,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为保障的生鲜农产品销售网络和配送网络的生鲜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须包含以下内容:冷藏车、冷库等冷链设施,分拣中心、包装设备、配送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室及检验检测设备,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二)支持标准菜市场(生鲜超市)含临时过渡市场的新建或改造。对纳入规划的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按照《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进行新建或改造。达到“菜放心、价公道、地不湿、无异味”,做到管理有序、诚信经营,在本区域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扶持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无偿补助的方式,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给予补助。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项目扶持奖励政策。对符合准入条件及建设标准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奖励政策。

(一)项目******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企二〔2012〕35号〕)文件要求,对申报确定为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项目,建成并经市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在享受省、市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区政府按1:1比例安排配套扶持奖励资金。

(二)支持企业按照“每500米为服务半径或独立式社区设置一个社区生鲜超市”的要求,新建社区生鲜超市:

1.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社区生鲜超市,经验收后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10万元;

2.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社区生鲜超市,经验收后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0-20万元。

(三)鼓励企业新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含临时过渡市场。对按照规划要求及标准建设,相关手续齐全,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验收合格,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

(四)对列入参与改造传统农贸市场,达到标准菜市场建设要求,相关手续齐全的,对投资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60万元。

第三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符合《中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实施意见》(昆办通〔201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一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12〕4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项目规划:项目具备产权证明和租房证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的设置点应在已******居住较为集中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社区及农贸市场不配套、群众买菜不方便的社区,建成环保型、安全型、便民型、规范型室内市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每万人1500平************居区生鲜食品超市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1000米,各社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的生鲜食品经营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符合《昆明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

(三)运行模式:实行低收费的公益性管理模式,包括:

1.具有明确的租金、摊位费、管理费等标准和管理制度;

2.具备“基地+菜市场”、“作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种植基地+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等产销直接对接模式;

(四)投资经营企业: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投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昆明市政府《关于印发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一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12〕4号)要求;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投资经营企业应当拥有10个以上生鲜超市或与10个以上生鲜连锁超市签订配送协议。

   第九条  符合扶持奖励政策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办公室初审后报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改造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

(二)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书面意见;

(三)市场产权属性证明文件;

(四)建设改造方案:包括区政府定点核准文件、模拟效果图、设计方案、进度安排文件等;

(五)费用预算明细及计算依据;

(六)运营模式材料:有关说明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运行模式材料,包括市场租金、摊位费、管理费等收取办法及标准文件盒管理制度;有关“基地+菜市场”、“作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种植基地+农产品流通企业+菜市场”等产销直接对接模式的合同;

(七)市场经营者(投资经营企业)资料:(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包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项目实施竣工后,由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办公室******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官渡区、空港经济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建设领导改造小组审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数量完成情况、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开工、竣工时间、是否达到标准等;

(二)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等;

(三)项目建设、资金结算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市场实行公益性管理模式的相关合同和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同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投资预算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数额,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扶持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并运营后,先拨付扶持奖励资金70%,待市场正常经营满一年后再拨付余下30%。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拨付任何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市场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及本区文件要求运营,若企业违反相关文件规定或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将不予拨付剩余扶持奖励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若扶持奖励资金已全部拨付的,责令收回已拨付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建企业(单位)应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在市场醒目地方,对项目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管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扶持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抓住实效,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扶持奖励办法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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