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D2025BF-012
二、项目名称:建德市民政局2025年遗体冷藏及处置设备采购项目[建德市殡仪馆(陵园)迁建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5年04月0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在建德市民政局2025年遗体冷藏及处置设备采购项目[建德市殡仪馆(陵园)迁建工程](项目编号JD2025BF-012,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项目2025年3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元,4月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同日向当事人发送了中标通知书,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2025年4月10日,采购人建德市民政局收到当事人出具的《关于放弃中标的说明函》,当事人表示“当前库存产品无法完全满足中标订单的供货需求,即便重新安排设计生产,也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满足中标订单的供货要求......主动放弃中标”。此后,当事人未与采购人建德市民政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建德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展开建德市民政局2025年遗体冷藏及处置设备采购项目[建德市殡仪馆(陵园)迁建工程]公开采购及对相关中标单位的处罚申请》;2.本项目采计划;3******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函、当事人的报价说明;8.当事人《关于放弃中标的说明函》;9.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六、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七、处罚结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40种情形第Ⅰ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元5‰的罚款,计6275元(大写: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玮琦
3、联系电话: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