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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草原火险综合监测站)(二次)第一次澄清通知-澄清与修改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贵州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贵州
源发布时间:2025-06-09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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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澄清预览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E******250002G3001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草原火险综合监测站)(二次)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E******250002G******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草原火险综合监测站)(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 :2025-05-28 15:3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5-06-09

3、其他补充事宜

我方于20250606日收到2份异议文件,异议内容为:

异议

2025年05月22日发布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原火险综合监测站)(二次)标前需求公示以及于2025年0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草原火险综合监测站)(二次)招标公告后,发现两者在关键参数要求上存在显著且实质性不一致

需求公示内容:17土壤含水率:测量范围:0-50%Vol;精度:≤士3%;

招标文件内容:17土壤含水率:测量范围:0-50%Vol;精度:≤0.1%;。

依据1、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

需求公示是潜在供应商了解项目核心要求、评估自身能力、进行初步准备的重要依据,招标公告是最终的法律约束文件。两者关键参数不一致且存在技术参数拔高,导致潜在供应商在需求公示阶段获取的信息失真,无法据此做出准确判析和准备,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知情权和平等参与权,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

核实澄清:立即核实并清贵州省自然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原火险综合监测站)次)标前需求公示与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草原火险综合监测站)(二次)招标公告中存在的不一致之处,并以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森林草原火险综合监测站)(二次)标前需求公示参数保持一致。

回复意见:

回复异议

收到异议后,招标人结合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潜在供应商异议内容,对招标参数进一步研究讨论,讨论后的结果将及时发布,请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续澄清内容。

异议二: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类似项目业绩评分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业绩,投标人每提供一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类似项目业绩得4分,满分16分。

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采购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和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电子印章)。

依据:(一)限制公平竞争,违反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就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本次招标项目设定的特定时间段业绩要求,对部分起步较晚但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的企业构成限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不合理地缩小了潜在投标人范围,限制了市场的充分竞争,违反了上述法规要求。

(二)过高的业绩分值设置不合理,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

招标文件中规定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4分,满分16分,该业绩分值占比过高,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在综合评分法中,分值设置应科学合理,全面考量投标人的综合实力,而不仅仅侧重于业绩。过高的业绩分值使得拥有更多类似项目业绩的投标人在评分中占据绝对优势,可能导致那些在技术方案、服务质量、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出色,但业绩数量相对较少的企业难以获得公平竞争机会,无法真正体现综合评分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综合评分法的相关规定。

(三)加重投标人负担,影响中小企业权益

该条款对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极为苛刻,不仅要求提供合同多页内容,还强制要求提供验收报告。在实际业务场景中,部分项目可能因各种原因尚未完成验收,或者验收报告的获取存在一定难度和时间延迟。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其资源和人力有限,这样的要求无疑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投标成本和难度,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政策导向相悖。

(四)条款表述不严谨,易引发歧义

招标文件中对于“类似项目业绩” 未给出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在实际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可能因理解不同而导致评审尺度不一,使得评审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破坏了招标活动的公平秩序。

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恳请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上述条款进行重新审查和修订,降低每个业绩得分,取消不合理的时间限制,简化证明材料要求,明确“类似项目业绩”的界定标准,以确保招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回复意见:

回复异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招标人业绩分设置范围及时间有明确要求,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人设置了业绩评分的分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以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本项目为工程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投标人质疑列举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至少包含首页、采购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和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电子印章),是为了证明投标人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体现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工程招标类似业绩是指与招标采购工程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有限公司

20250609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

联 系 方 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有限公司

地 址: ******街道六盘水路41号启林创客小镇D栋壹楼、贰楼

联 系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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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快照: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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