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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民政局关于征求《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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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贵州
源发布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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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高殡葬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附件: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
邮箱:******
瓮安县民政局
2025年8月29日
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减轻************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瓮安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居民。
(二)非瓮安县户籍的以下人员:
******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中)的非瓮安县户籍学生;
2.驻瓮部队现役军人;
3.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
4.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员;
5.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
******居住1年以上的(须提供本人务工证明、购房相关证明);
7.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
******居民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县殡仪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范围的由丧属自行全额承担。
二、免费项目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指全县行政区域内接运遗体,含抬尸、消毒、过路费。
2.遗体暂存费。遗体暂存是指遗体火化前因特殊原因需在县殡仪馆暂时冷藏,暂存时间不超过3天。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存放费,由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负有责任的个人无力支付的,在惠民殡葬资金中据实支付。
3.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普通吊唁厅堂租赁是指在县殡仪馆使用小灵堂开展治丧活动,时间不得超过3天。使用大灵堂的,按小灵堂费用进行减免,丧属承担差价部分。
4.遗体火化费。含拣灰、装盒(袋)、炉膛清理。
5.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是指在县殡仪馆临时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
******居民,在减免五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由县殡仪馆再免费提供价值200元以下的骨灰盒1个,费用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1.特困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3.因公伤残人员。包括因公残疾军人,因公伤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民兵民工。
4.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军休、离休干部。
******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三)非正常死亡及无名遗体使用的尸袋费在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一)对具有瓮安县户籍的死亡人员,其骨灰选择在规定区域内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及江<海、河>;葬)的,在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由县殡仪馆直接代为发放,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四、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瓮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街道),村(社区)或主管部门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属计划生育户,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结扎证明。
(四)逝者为驻瓮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瓮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证明。
(五)选择节地生态殡葬的需向殡仪馆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瓮安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五、经费来源
享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生态安葬奖励费用和重点对象骨灰盒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县民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奖励费用,严把审核关;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殡仪馆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节地生态殡葬奖励工作。
(四)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七、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执行。同时《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瓮府办发〔2012〕136号)和瓮安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瓮殡改领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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