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承接本项目所需的(1)、(2)企业资质证书: (1)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资格。 4.拟派本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1名)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或其他有效网页打印件。 5.拟派本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①必须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拟派本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②拟派本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拟派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3名: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类)。 7.拟派本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除总承包项目经理外以上人员必须一人一岗,不得兼任。拟派本工程的人员须提供在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在本公司缴交社保证明。 8.广东省省外企业须提交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省外企业均需提供)。 9.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且具有上述要求的施工资质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若有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全部视为无效。 注: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他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建设单位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