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有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 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 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1.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质要求 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投标人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2.3.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两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中设计、施工单位分别不得超过一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②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②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①施工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②设计资质: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资质】; 3、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甲级资质】; 2.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等)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在该证书后面,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的。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派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住建部门印发的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注册证书,同时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如以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人员。) 3.2.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以上(含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如以联合体投标,项目施工负责人须为联合体内承担施工工作单位的单位人员。) 3.3.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如以联合体投标,项目设计负责人须为联合体内承担设计工作单位的单位人员。) 3.4.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1人。(如以联合体投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为联合体内承担施工工作单位的单位人员。) 3.5.投标人(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注:如投标人非联合体投标,则项目经理可由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人员,可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兼任。 4.禁止投标条款: 4.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2.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有限公司为本招************有限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可研编制单位5.省外企业(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