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沟华陂镇华北村-上商县界段治理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df
上蔡县青龙沟华陂镇华北村-上商县界段治理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 包 人:******水利局
承 包 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水利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上蔡县青龙沟华陂镇华北村-上商县界段治理工程(一标段)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上蔡县青龙沟华陂镇华北村-上商县界段治理工程(一标段)。
2. 工程地点: 上蔡县境内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项目代码:2311-411722-04-01-148282 。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上蔡县青龙沟华陂镇华北村-上商县界段治理工程治理范围青龙沟华陂镇华北村~上商县界段(桩号35+000~18+300),治理长度为16.7km。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16.7km,护岸工程1.6km,维修节制闸2座,拆除重建生产桥15座。项目总投资2543.05万元,具体规模及施工内容以经评审通过的批复文件及设计图纸为准。
6. 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应包含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全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包含本工程勘察、设计、测绘、后续施工配合等内容);2.工程施工及采购(包含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等相关内容,并按规范、规定完成各项验收、试运行、项目移交及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及保修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5 年 4 月 16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5 年 4 月 16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4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1) 工程费用为经政府财政评审后工程结算的*99.79%(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优惠)。
约人民币(大写) 贰仟伍佰叁拾柒万柒仟零玖拾陆元整(¥******.00元)。
(2) 工程设计费用为经政府财政评审后工程结算的*0.98%。
约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万玖仟贰佰壹拾捌元玖角整(¥249218.90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李斌,设计负责人: 周建国,技术负责人,于春晓。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合同订立之日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陆份。
发包人:******水利局(公章)
|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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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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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84R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6层606-2室 邮政编码: 100070 法定代表人: 王腾飞 委托代理人: 王文静 电话: ****** 电子信箱: ******银行: ******银行天津分行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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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银行:******有限公司上蔡支行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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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银行: 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同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成果文件等);(2)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一标段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根据施工单位施工需求确定临时占地范围为准,临时占地费用由施工单位垫付,统一纳入结算。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适用于已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附录,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
(5)通用合同条件;
(6)价格清单;
(7)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应在30天内提供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成果。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最终归属方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签约合同价的10%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拆迁补偿工作,所需的征地补偿、拆迁、移民安置费用和办理征地手续的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垫付,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协助承包人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临时用电:发包人提供接驳点,临时用电接驳点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具体接驳方案由承包人出具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审批后才能实施。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2.7.1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8.4.1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14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14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2.7.2 协助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复、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及其他所需批文等。
2.7.3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第13条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竣(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以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为准;工程师权限:以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为准。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任何一方提出商定事项的书面请求后,另一方应在收到请求后14个日历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对方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工程师应认真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发包人审定后再审慎确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若任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存在异议,应在收到确定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定期工程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主持;临时会议需提前1个日历日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明确议题及参会人员。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但需在24小时内补交书面记录。。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会议纪要由工程师或会议主持人在会后48小时内整理完毕,经各方参会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未在5个日历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纪要原件由承包人保存,复印件交发包人留存,并作为合同争议解决依据。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及时进场施工
承包人接到监理人进场通知后14天内调遣人员和调配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消防、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的各项检验、检查、注册、登记和发证等工作,如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检验与定期检验等。
(3)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保障其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办理和处理相关事宜。承包人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工资表等台账,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4)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移交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满足工程建设信息报送、工程验收、工程档案管理需要。
(5)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方式不限于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李斌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二级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008379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6层606-2室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到项目现场办公天数不得少于22日,每少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人民币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设计及施工管理工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即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30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3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除不可抗力因素、身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视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除不可抗力因素、身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如果发生项目经理更换情况,每更换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予以撤换,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000元每天,逾期超过14天仍拒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4天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正式开工前7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人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违约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次2万元,设计负责人每次1万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每人次0.5万元,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承包人不进行更换的,每逾期1天按天交纳5000元违约金,逾期天数计算至承包人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之日止,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直接扣除。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项目监理人,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每天每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由据联合体各成员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地方关系协调等外界主、客观因素。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完)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完)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完)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完)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6份竣(完)工记录。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向监理人提交6份竣(完)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 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无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 界以征地红线进行划分。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当遵守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管理的要求。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另附安全生产责任书。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开始工作日期的约定:以合同订立时间为实际开始工作日期。
开始施工日期,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中约定的日期为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约定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提交;如需修改,7日历天内提交。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日历天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1)设计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5 日内提交设计总进度计划2 份。
(2)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图深化完成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后7天内,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2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发包人要求后14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发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计划后14天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供当月进度情况月报、下月进度计划等,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承包人需报送相关工期索赔资料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关键工期节点的完成时限可相应顺延。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台风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
(2)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停止户外作业;
施工工地现场受到以上恶劣气候条件的实际影响需要停工的或遇到其他气候条件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明确指令要求停工的,承包人应按照政府部门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如发生以上情形影响到工期的可顺延施工工期。
如需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恶劣天气结束后14天内提交相应的气象证明、施工日志、现场照片、质量安全监督站指令证明材料等作为依据办理工期索赔。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出验收意见,如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按第(1)款规定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如发包人认为已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应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交接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根据发包人的时间安排要求进行接收。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除上述合同条款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完)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应满足发包人要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由于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由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应在颁发交接书后1个月内完成竣(完)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从单项或单位工程通过竣(完)工验收或提前投入使用后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完)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在合同工程竣(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出竣(完)工验收的单项或单位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竣(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 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项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如下: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作,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一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缺陷,保修责任为承包人免费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并使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否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13条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 。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合同最终价格根据经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现场共同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上蔡县政府财政评审后工程结算单价、承包人投标优惠率(建安工程费率、勘查设计费率)共同确定。
总承包合同价款中勘察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3)建安工程费=(按上述约定确定的建安工程费-不可竞争费)*建安工程费率+不可竞争费,其中建安工程费率为99.79%
(4)勘察设计费=按上述约定确定的建安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率,其中勘察设计费率为0.98%、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合同总价款的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扣回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勘察设计费支付: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90%;完工后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100%。
2、建安工程支付:
(1) 合同签订后,于7日内支付总合同额的30%预付款。
(2) 根据承包人施工进度及监理人认定的工程量进行进度款支付申请,完工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金额的70%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且通过政府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剩余审计金额的3%转换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退还给承包人。
3、本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款由发包人统一支付给联合体成员******有限公司账户,收到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对应进度款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其他联合体成员各方。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监理人。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内完成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原则上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如果过程中因承包人报送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因承包人在结算对数过程中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结算无法完成的,则结算审核完成时间后延,有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对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7天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该审核结果。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相关单据后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后28天内未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合同价3%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结清无息退还。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发包人对最终结清证书进行审批后,承包人可申请退回质量保证金。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时间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有权按已完工程量结算,预期利益按工程总量5%计算。
(2)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实竣工验收,乙方前期投入据实结算。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实施部分工程内容。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7天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如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承包人修补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质量问题严重无法修补,承包人应免收该部分设计费和施工费,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件8.7.2支付误期赔偿金额。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改正,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对应的合同签署后,发现承包人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或者存在应当被否决投标的情形;
(2)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监理、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
(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拖延修复工作的开始日期达30日以上;
(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6)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7)因承包人原因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8)承包人未能遵守本合同有关履约担保的约定,及时按约定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提供履约担保的。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发包人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重大政治活动等政府指令的原因引起的停止施工。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争议评审不适应本合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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