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法院起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网址:******/art/2020/11/23/art_2197_155169.html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网址:******/art/2023/12/21/art_3317_189352.html
(三)《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网址:******/art/2024/12/30/art_99_196969.html
(四)《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网址:******/art/2024/11/21/art_******19_******.html
(五)《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网址:******/art/2024/11/21/art_******19_******.html
(六)《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网址:******/art/2024/6/14/art_******62_******.html
二、受理方式:
(一)在线受理
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请求。
(二)线下受理
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请求书的方式进行线下请求。
三、适用范围:
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四、受理对象:
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裁决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受理条件:
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
******法院提起诉讼;
(五)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六)关于简易程序受理条件参照《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
六、申请材料: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侵权证据等证明材料。
七、法定办理期限:
普通程序60日(可以延长30日);简易程序30日。
八、办理流程:
1、执法人员收到请求人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依法对请求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告知其救济途径,结案归档。
2、符合普通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启动立案登记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3、案件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经被请求人申请,可中止案件处理,待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做出后,再恢复处理。
4、在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的,按撤销案件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也未提出撤回请求的,依法作出裁决。
5、流程图

九、受理机构:
******管理局定海分局
咨询电话:******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206号
(二)定海区知识产权“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咨询电话:******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东山路289号
(三)定海远洋渔业小镇品牌指导服务站
咨询电话:******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会商路1号远洋渔业小镇电商产业园内
十、附件: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证据材料清单
附件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专利号 |
|
专利名称 |
|
专利权人 |
|
请求人 | 姓名或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住所 |
| 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 机构名称 |
|
住所 |
| 电话 |
|
被请求人 | 姓名或名称 |
|
住所 |
| 电话 |
|
请求处理的事项: |
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等以附件形式提交): |
请求人签章: |
附件二:
证据材料清单
专利号:
递交人(签章) :
接收人(签章):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递交知识产权局,一份由递交人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