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有限公************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编号:南海区〔2023〕4号)相应证载事项予以变更(详见附件),其他内容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南海区〔2023〕4号)-变更后.docx
******水务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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