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建房〔2022〕16号)、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辽住建〔2023〕29号),《丹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宽甸县县城规划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银行丹东市分行宽甸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县营管部)、国家************人民政府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支取的受理、审核、批准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依法************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监督、协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开立等工作。
******银行做好监管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账户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行为。
******银行将预售资金按规定划入监管账户内,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行为。
******人民政府负责预售资金收存管理,确保项目销售所得资金均存入监管账户;受理预售人提出的用款申请,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监督资金去向,确保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项目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人民政府进行对账,发现预售人存在违规挪用、套取监管账户资金等问题,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部门。
******银行资信状况、******************************银行。
******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开************银行、预售人四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方式以及监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人民政府共同制定。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将预售资金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的购房款收存到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人民政府核实同意后可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所有剩余资金全部拨付给预售人。
第九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预售资金******银行和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和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条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
应提供该套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主动告知预购人。
第十二条预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银行的监管账户,并注明用途。
******银行网点柜台等方式直接交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利用其他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银行收到购房款后应向预购人出具缴款凭证,预售人凭缴款凭证向预购人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同于预售人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对应的项目建设。
************集团公司拒不返还的,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其从事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实施联合惩戒。
******人民政府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监管资金审核意见。
原则上,单次申请拨付监管资金额度不少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0%。
******人民政府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于支付建筑材料(设备)款的资金
1.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材料、设备款)(附表1);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3.工程进度证明(文字和图片,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签字)。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资金
1.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工程款)(附表2);
2.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拨付计划(首次申请拨付工程款时提供);
3.施工进度证明(文字和图片,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签字)。
(三)用于支付融资利息的资金
1.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融资利息)(附表3);
2.融资贷款合同;
******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
4.施工单位意见(是否拖欠工程款)。
(四)用于支付退房的资金
1.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退房款)(附表4);
2.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证明;
4.退房人身份证;
5.购房收据或发票。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资金
1.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税款)(附表5);
2.缴税依据;
3.施工单位意见(是否拖欠工程款)。
(六)提取剩余的监管资金
1.解除资金监管申请表(附表6);
2.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证明。
******银行应确认该购房款已经存入监管账户,并将预售款直接退还至原交款人账户内。
第十六条预售人按如下工作流程开立专户、申请商品房
预售许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银行签订四方协议;
******人民政府签订四方协议;
******建设局签订四方协议,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相关材料;
4.预售人取得预售许可后******人民政府提出用款申请;
******************银行发出支付令;
******银行接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支付令后,根据合同约
定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
******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预售人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资金提取条件的,在《资金使用申请表》或《解除资金监管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送。
******人民政府确认的《资金使用******银行不得擅自划扣监管资金。
******银行在收存预售资金时,应当按户登记入账,详细载明预购人身份、资金来源等信息。
******************银行不得擅自拨付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存在擅自拨付行为的,立即暂停其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一条******银行协商一致后,到监管部门办理监管账户变更手续。
******银行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监管账户变更手续:
1.原签订监管协议的四方签署解除监管协议;
******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3.预售人告知预购人监管账户变更情况;
******银行将原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账户;
******银行撤销监管账户。
******人民政府备案。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
************银行从监管账户中退还购房款。
************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
************人民政府。
************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推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售资金缴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预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告知监管部门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停止拨付监管资金,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在监管账户外收存房价款;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收取房价款;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四)不按申请用款事项使用预售资金;
(五)无理阻挠退房人退还购房款侵害预购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项******人民政府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监管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一)预售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二)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银行有下******银行资格。
(一)未按规定审核用款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二)发现预售人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
报送监管机构的;
(三)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的;
(四)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银行未接到支付令或不按照支付令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材料、设备款)
附表2: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工程款)
附表3: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融资利息)
附表4: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退房款)
附表5:资金使用申请表(支付税款)
附表6:解除资金监管申请表
预售资金监管附表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