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北西路与清安河交叉口附近,占地面积2289.73m2,约3.43亩。地块四至范围:北至清安河,西至城北西路,南至相邻地块(原巾被工业总公司),东至相邻地块(原巾被工业总公司和原公园村桥西组)。
该地块于2020年完成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调查结果显示其部分点位数据异常,有土壤污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办公室指挥部的函》(2023年5月),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有限公司地块开展了初步调查工作,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地下水中锑的浓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
************有限公司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7月下旬至8月开展。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和其他资料信息可知,地块历史如下:
1966年~1997年,地块上为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主要从事毛巾、地毯的生产;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毛巾类产品的染色加工;
******有限公司,并于同年停产并组织搬迁;
2007年~2017年,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将本次调查地块上的厂房出租给淮安市天香锦针织品厂,用于纺织品和毛巾生产;
2018年~2019年,淮安巾被工业总公司破产,地块上方厂房拆除后闲置;
2019年~2021年,为配合淮安市263污染攻坚办、清安河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地块南侧被挖出深约1.5m的坑塘,用于堆放清安河内清理出的淤泥。挖出的土方堆放于地块中部形成土堆,未外运。
******居民用于农作物种植。
如历史情况所述,地块内原有企业主要从事纺织产品的加工和染色,生产过程中易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同时,地块周边历史上存在多家工业企业,其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淮安市电镀厂、淮安市染色厂、淮安市新利来染色厂等,以上企业的污染物均可能通过地表径流、地下水迁移等污染途径对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不利环境影响。以上企业均已于2019年前全部关停并拆除,目前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无工业企业。
通过对该地块及周边地块涵盖的潜在污染物的毒性、用量分析,结合各污染物对应的检测方法,最终确认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为:pH、汞、砷、六价铬、锌、锑、总铬、硼、苯并[a]芘、三氯苯(总量)、三溴甲烷、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石油烃(C10-C40)、硫化物、氨氮、氰化物、氯化物、总磷、可吸附有机卤素(AOX)、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色度、耗氧量、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
综上所述,第一阶段调查分析了地块内及周边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料以及人员访谈情况,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确定调查地块在历史生产以及后续拆迁过程中极易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不利环境影响。因此,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明确地块土壤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①初步调查结果
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3年09月04日~09月08日,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了9个土壤采样点(含2个堆土表层样),3个地下水监测点,4个底泥采样点和2个地表水采样点。在地块外设置2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对照点,1个底泥采样点,1个地表水采样点。所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均位于潜水含水层区域,由于当时地块现场存在3m高的堆土土坡,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建井)深度介于6~9m之间。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土壤pH值正常,土壤样品中各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及相关标准。地下水样品中锑略微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限值要求,锑为纺织印染行业特征污染因子,需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以明确污染范围和污染深度等信息。
②后续调查结果
******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8月间开展,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采样。按照《江苏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补充技术要点》的要求,共在地块内布设了29个土壤采样点(含4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复核土壤点位),14个地下水监测点(含初步调查3个地下水点******有限公司完成。
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表明:地块土壤pH值正常,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的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及相关标准。
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存在钠、总硬度、氯化物和锑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为了进一步明确地下水中超标因子的风险情况,针对超标因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值计算,收集资料表明,地块所在区域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也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因此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主要为吸入室外地下水中污染物蒸汽途径及吸入室内地下水中污染物蒸汽途径。由于钠、总硬度、氯化物和锑均无H’参数(亨利常数),因此在不考虑地下水饮用的条件下,钠、总硬度、氯化物和锑无吸入室外地下水中污染物蒸汽暴露途径及吸入室内地下水中污染物蒸汽暴露途径,因此钠、总硬度、氯化物和锑无相应风险控制值。比对锑风险控制值(饮用地下水途径)结果显示,锑虽然超出Ⅳ类标准,但不超过风险控制值。
其余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报告结论:
综上所述,地块的土壤样品中检测指标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关标准,满足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0901)和娱乐用地(0903)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