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或相应资质的联合体(如为联合体,必须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即责任方;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多于4家):
(1)勘察单位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资质;
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测绘资质(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资质;
4)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资质;
5)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及测绘资质(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单位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3)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3)施工单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要求:
(1)拟派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2)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
(3)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至开标时间止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工作(提供承诺书);
3、项目管理其他人员要求:安全员1人(具备建安C证)。
4、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 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5、信誉要求:
自2024年12月0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投标人和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有被限制参与投标的信息。
6、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6.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6.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6.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6.4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的员工,每人在本项目只能担任一个岗位,提供本单位近三个月(2025 年2月至 2025 年4 月)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证明,证书处于延期或变更的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注:(1)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
(2)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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