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溪路456号汇金国际金融中心1栋24层2406号
法定代表人: 丁建伟
委托代理人: 丁建伟 电话: 175****9442
我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收到贵方以邮寄 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医院医疗CT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210039-JDZB)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本项目有效供应商疑似不满足CT 设备经营资格,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评审专家或评委疑似存在审查失职问题。
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在供应商资格要求条款中,并未明确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列为评审的******委员会在评审时,严格遵循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资格要求,对各供应商开展审查工作,整个审查流程符合相关规定。由于采购文件未作要求,因此在结果公示后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未要求的相关资质,并作为资格评审条件不合理。
参考查阅广西乃至全国放射类设备采购,大多数采购文件未将辐射安全许可证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供应商需根据自身情况参与投标并对后续履约承担责任。采购人将在履约阶段对此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二: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西门子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制定前,采购人已开展市场调研,经核查,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不同品牌的产品均能满足本次采购技术参数要求。实际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共3家,分别涵盖不同品牌,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性。
作为采购主体,采购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医院诊疗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对医疗设备精准度、稳定性等方面的更高期待,参考行业通用标准及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的。这些参数未指定任何品牌或型号,亦无任何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排他性条款,凡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投标,不存在为特定品牌 “量身定制” 的情形。
贵公司提及 “开标前判断中标品牌” 属于主观推测,无任何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审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竞争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三:本次招标过程疑似存在违法围标行为。
答复:本项目预算 820 万元,3 家供应商报价均为自主报价,且在市场合理范围内。报价接近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无证据表明存在 “违法围标行为”。
关于 “技术失分严重”******有限公司因部分技术参数未达到采购需求、核心功能响应不充分导致失分,该结果是对投标文件实际技术响应能力的客观评价,符合评分规则。
针对 “不提供商务材料” ******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评分结果完全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得出,仅凭得分较低或材料提交情况判断 “无竞争意图”,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 3 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编制格式、技术方案细节、报价构成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 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的情形。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未发现供应商之间或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恶意串通” 情形。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