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长沙县小型引调水工程规划设计新建山峰水库下游至山峰水厂引调水工程和双江水厂引调水工程,为长沙县北部联合供水区内拟建的山峰水厂和扩建后的双江水厂提供原水保障。本项目实施后将从根本上解决长沙县北山镇、金井镇部分无供水区域和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困难,提高供水质量,工程总体布置如下:(1)在北山镇山峰水库下游新建潜坝引水至山峰水厂原水地英波冲水库,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新建潜坝1座,新建2.135km引水隧洞、新建山峰水厂取水设施、取水隧洞及山峰水厂原水管道新建等;(2)重建鬼打弯水闸、新建引水泵站及引水管道将金井河河道内水引至双江水厂水源地龙华水库,另外在李家洞河、单家洞河新建潜坝及引水管道引水至龙华水库,新建双江水厂取水泵船及取水管道等。具体设计工作内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及招标设计各个阶段服务等工作。
二、相关标准:
(1)本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招标人或招标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
《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50662-2011);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2018);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16);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1997);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17);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T 430-2024);
(2)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划法规和规范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先进、优化,减少提升,节省能耗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期限:30日历天。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完成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长沙县小型引调水工程可研、设计为30日历天。
具体开始工作的时间以中标通知书签收之日(或采购人书面通知)开始计算,其中最终设计服务时间以采购人批准的供应商提供的进度计划为准,若项目建设滞后则本合同服务期顺延到合同所有内容进行完成为止。
完成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长沙县北山镇、金井镇)
交付成果: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招标设计各个阶段服务、参与各阶段成果审查、施工期设计技术服务,供应商应按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程、规范提供各阶段成果,在取得相关审(批)机关批复(许可)后提供各阶段最终成果
成果要求:成果文件要求文字清晰、整齐,表格齐全,表述逻辑严密,满足相关部门审查(或验收)相关要求;报告及图纸深度满足国家规范要求;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复。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的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供应商需对设计缺陷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因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返工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提交的设计成果未通过专家评审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限期无偿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六、验收标准:
1、履约验收标准: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整体验收
七、其他要求:
合同款项支付方式及其他说明
1.付款人: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项目设计完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并取得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支付合同金额的40% 。完成后续施工招标工作,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后,采购人按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按长沙县财政支付规定逐级审批及凭设计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待结算报告出具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最终结算金额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长沙县政府相关政策审定为准。每次付款前15个工作日设计人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式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进度款支付按长沙县财政支付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3.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长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长沙县政府相关政策审定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配套物资、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在服务期间, 自负盈亏, 自担所有风险。
4.供应商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成果进行保密,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全部归属采购人(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张权利或限制采购人对成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转让、公开、使用等,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资料。供应商保证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发生侵权纠纷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保证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发生侵权纠纷导致采购人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并承担维权费用。
供应商违反保密义务的,除赔偿采购人实际损失外,另按合同总额3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6.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其他未涉及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