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加能站成品油公路运输项目第 2、3、5、6、7、9、10、13、14标段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2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98.12%;
******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折扣:94.66%。
第3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折扣:100%;
第5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折扣:100%。
第6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98.61%;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97.22%;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第7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98.61%;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第9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折扣:100%;
第10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第13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96.5%;
******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折扣:100%。
第14标段:
******有限公司 响应折扣:100%;
******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折扣:100%。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 3 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4 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未通过评审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
******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
地址:长沙市长沙县东升路 8 号缘通酒店
******有限公司
联系人:车先生(项目负责人)、吴先生
电话:0731-******/******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 500 号马栏山公寓综合楼
******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电话:0731-******
地址:长沙市长沙县东升路 8 号缘通酒店
******办公室)
电话:0731-******
地址:长沙市长沙县东升路 8 号缘通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