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测试验收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标准:达到《长沙市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最新亮化管理维护标准和要求。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5.1应对整个亮化工程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1)定期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光衰>30%以上的灯具。
(2)定期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
(3)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排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4)定期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
(5)******控制中心、市路灯管理所,确保维护效果、设施按时正常启闭,以及解决其他影响维护的问题。
(6)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
5.2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5.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5.4作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5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6服务时限要求: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非LED产品故障,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2)通用LED产品故障,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3)异型LED产品故障,应在故障发生后的72小时内修复。
(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48小时内修复。
(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
(6)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5.7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我公司自行负责。
5.8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97%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9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好相应的工作。
5.10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并按采购人要求上传巡查记录和影像资料,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5.11质量要求
5.11.1质量标准
(1)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0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2)施工应符合Q/XMGD02-2006《夜景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3)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描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5.11.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护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履约验收标准:
6.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2验收要求和骏收标准
6.2.1验收要求:验收合格。
******财政局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15号)文件要求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标准;达到《长沙市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最新亮化管理维护标准和要求。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指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步协商完
7、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但不以此增加费用。
8、在定点维保期限内,如若出现大面积的LED 灯更换,可要求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但不以此增加费用。
9、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日分包他人。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6、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7、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变动情况。
8、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有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对其员工 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10、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雷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2、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项目,甲方可发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发出三次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逾期超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