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目标
供应商应为我方指定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包括整车维护保养、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专项修理、维修救援、应急抢修等。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普遍适用的服务标准、规定或随车手册的标准及具体要求对我方指定车辆进行维修、维护及排除故障等工作,并对所完成的工作质量和维修质量负责,满足我方生产需要。修理后的车辆应恢复安全使用性能,且修理的部件不得对其他部件以及整车造成损害或者成为损害的潜在因素。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保证车辆维修所使用的零配件全部由厂家直供或者是汽车制造厂认可或授权生产的,辅助材料和工艺符合制造厂的要求,如采用非原厂配件需要取得我方的同意。
(四)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我方送修车辆自送自提,如遇特殊情况,如:当车辆维修当天无法完成或在我方人员紧缺的情况下,由供应商免费接送我方人员。
2.供应商须按照我方国航之翼3.0车辆维修审批单或车辆报修单实施作业,未经我方允许擅自维修保养的或超出我方维修需求范围的,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我方同意,方可维修。
4.在维修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开出厂外,试车需得到我方车辆管理员的许可。
5.车辆维修保养出厂前,供应商应安排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经我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如验收不合格,我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返修。
6.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我方提供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7.提供北京地区24小时急修、救援服务。
(五)验收标准
车辆维修完毕后,对竣工车辆进行调试,双方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六)建议合同期限
3年。
(七)其他
1.供应商应按约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我方提供结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维修费用、材料明细单。
2.维修费用按照季度进行结算。
3.合同终止后,如我方选聘新的公司,则在确定聘用新的供应公司前,由原聘用的公司按我方的工作安排暂时(不超过六个月)为我方提供车辆维修维保服务,我方将继续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按本合同的费用标准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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