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铜陵市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已经2025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孔 涛
2025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涉及的应急指挥、统筹协调和减灾救援职能纳入地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组织机构职责,落实措施和责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有序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科普宣传、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害调查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灾害性天气变化,及时变更、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次生灾害应急救援,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水利部门负责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影响期间,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工作;组织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联合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好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加强对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必要时停止施工;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措施。
发展改************消防救援、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普及灾害性天气应对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知识科普宣传,依法参加灾害性天气应对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做好灾情应急救援等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情收集统计、险情信息报送等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网络、手机短信、显示屏、应急广播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和传播方式。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及时、准确向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医院、体育场馆、公共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准确向公众传播。
第十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灾害性天气预防、监测、预警等气象服务,做好防汛抗旱、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主动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将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应急预案,适时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灾害性天气应对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管理。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人民政府支持。
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研判气象灾害影响,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发布安全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应对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灾巡查排险。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和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受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技术人员,指导灾害应对工作;
(二)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区域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使用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四)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及时向社会发布关于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七)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八)及时将预警信号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九)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第十五条******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调查、核灾报灾等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受损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给排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加强对受灾单位和个人的指导服务,及时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市、县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提前1小时至3天发布的警示类信息。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