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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业灌溉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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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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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水利管理站)。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名称)。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约后填入)。

1.1.2.5设计负责人:(签约后填入)。

1.1.2.6施工负责人:******保函或保证金。

1.1.2.7施工技术负责人:(签约后填入)。

1.1.2.8分包人:(签约后填入)。

1.1.2.9监理人:(签约后填入)。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3工期:263日历天。

1.1.4.4竣工日期:指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注明的完工日期起计12个月。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承包方式:总价承包。

签约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元)其中暂列金为元,包括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和应获得的利润,但暂列金额不包含在总价承包范围之内。

合同范围主要包括:设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专项深化设计、补充设计、变更设计、工程详细勘察;提供施工全过程现场设计技术支持、图纸交底、变更洽商等配合服务;按要求完成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履行本项目实施全过程所有与设计相关的配套工作。施工范围: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系统联调、竣工检验、试运行、操作与运维技术培训、竣工资料整编、工程整体移交;承担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工程缺陷修复、维保等全部工作。采购范围:承担本项目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装卸、仓储、检验、安装、调试,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维修、更换等全部相关工作。上述设计、采购、施工范围未尽事宜,凡为实现本项目功能目标、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需的一切工作。

1.1.5.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仅做固定报价,不作为承包人既得收益。

1.1.5.5暂估价:无。

1.1.6其他增加条款:/

1.1.6.2进场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场的函件。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包括谈判纪要、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数量:发包人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图纸、概算)及批复文件。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地监理人处。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征地范围红线图。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理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实施组织计划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应延长工期作为补偿。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负责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2.7其他义务

(1)发包人负责提供用地手续办理等相关的工作内容;

(2)发包人负责工程监理招标;

(3)发包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检测;

(4)发包人负责委托跟踪审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4款约定,批准暂列金的使用。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所需费用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2)由发包人提供的和由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拆除及清理或移交给发包人。拆除、清理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承包人(如有除本标段以外的其它标段的承包人)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清理、移交工作面等,并对设备进行保护。因本标承包人原因导致其他承包人的设备损坏,由本标承包人负责赔偿。对布置有其他承包人设备的工作面的验收应通知相关监理人到场参加,经监理人会签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这种配合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及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这种配合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应与其他承包人(如有)和供货厂(商)就图纸、样板、尺寸及其他资料互通信息,以保证施工和安装的顺利进行。

(5)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公安、环保、水保、移民机构、地方劳动、技术监督、计量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的对其使用的各项仪器设备检验、检查、登记和发证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这种配合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6)总承包完成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及审批、工程采购(含安装)、工程施工(含水保、环保)、验收(含法人验收、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协助移民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等)、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缺陷修复等全部内容。

(7)协助移民征地补偿及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

(8)承包人应配合第三方及平行检测和跟踪审计等其它标段的工作。

(9)水土保持验收服务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报告并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验收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环境保护监测及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内容包括编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相关的所有报告并通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验收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或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约定: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

分包工作内容:(签约后填入)。

分包的其他约定:(签约后填入)。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职责、权限: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更换项目经理的,应保证具有同等资历和能力。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相关约定: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按照每人次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增加以下条款:

4.6.6承包人的设计管理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应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需要更换的,应保证具有同等资历和能力。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设计管理负责人或施工管理负责人: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

4.6.7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照每人次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6.8承包人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现场工作,发包人有权更换有关人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更换同等资质和经历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拒不更换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3项修改为: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承包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护人员与医疗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8.5项补充: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等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农民工工资、福利等权益。若由于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引起劳动争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劳动争议。

增加条款:

4.8.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及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制度,认真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并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承包人除依法与所雇用的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外,还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对使用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配备劳资专管人员、申请开工报告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规定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发包人除动用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承包人还应支付发包人每次1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引发阻工停工事件,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4.9款补充:为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账户,发包人、******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一旦发现承包人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时,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挪用款项全部返还,并处以挪用款项总额1%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12进度计划

5.3设计审查

修改5.3.2如下: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资质不低于本项目承包人设计资质)进行施工图审查,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条款:

1、承包人违反约定严重影响工期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承包人现场试验设备不能满足质检要求,发包人有权将质检试样委托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质检,费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6.1.2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订货10天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设备及装置性材料采购厂家的资格要求、能力及信誉等均需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必须选择质量和信誉好的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以保障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若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调整,所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足额按期进场并保证完好率,调出这些设备、仪器时必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到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的设备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设备要求时,必须按监理人审定的设备和数量足额到场。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设备。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项修改为:

7.1.2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用电、临时供水、******、施工用房及仓库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额外增加的临时占地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前,承包人需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增加条款:

7.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2)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

(3)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

(4)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8.交通运输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及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等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对使用的场外交通道路造成破坏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有维护养护单位的社会道路除外)。

8.2场内施工道路

8.2.1项修改为: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凡是标段内与通讯缆线、供水、供电、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充分调查,在不干扰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

承包人应在关键交叉路口设置醒目标志和人员指挥,出现堵塞时立即协调有关方面恢复道路通畅。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设备或材料,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承包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道路恢复,其费用均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自建临时道路和已建乡村公路,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于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改扩建并承担费用,维护资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提供材料、设备等运输的详细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并负责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承包人对损坏的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不及时维修,经发包人催告后7天内仍不解决,发包人有权指派其他承包人完成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从本合同承包人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负责维修和养护施工前期准备修筑的永久和临时道路,并保证道路的畅通。

8.3场外交通

增加以下条款:

8.3.3承包人自行考虑因外部环境变化对其场外交通的影响,并承担该风险及费用。

8.3.4承包人的车辆经过外部交通道路,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噪音、扬尘等对村民产生影响,若由此引起的纠纷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7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临时道路(包括原有、新建和改建的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

承包人负责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养护和维修,直至工程竣工。在工程竣工时,对于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所在地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验收合格;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拆除、恢复原貌,完成土地复垦,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应无偿为本工程项目参加建设的其他单位使用,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任何费用补偿。

8.8承包人在运输材料及设备时,必须充分考虑现场运输条件,社会道路(包括高速路,桥梁,河流等),场内道路,组织好运输,装车设备,发包人不额外补偿费用。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测量基准(点)线及水准点等基本测量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修复费用;丢失或损坏严重的承包人必须进行测设修复,发包人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对所提供书面资料所做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承包人因使用上述成果导致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相应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列入合同文件的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承包人有责任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做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1款补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施工开工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

10.2.8款修改为: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单独计列,且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风暴、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安全生产信息化(包括施工期施工现场监控设施)建设及相关设备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

10.2.12项补充:

10.2.1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织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本工程中如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其他相关规范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组织专家召开审查论证会。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进一步辨识、补充达到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

增加条款:

10.2.******设备和救助设备,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0.2.15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在施工安全月报中反映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源监测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10.2.16施工安全控制目标: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符合与发包人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目标要求。

无责任死亡事故发生,杜绝较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垮(塌)事故。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发包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同时报告发包人和事故现场所在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将事故的损失及对工程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10.2.17承包人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4)人员资质符合要求;(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7)设备、设施、器具和安全标志符合安全生产要求;(8)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0.2.18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发包人组织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10.2.19安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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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所有人员包括前往工地参观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从施工作业开始到导致危险因素的状态解除,施工作业现场必须始终采取防护措施。除电话系统以外,还应在所有时间保持有效且可靠的信号装置以便在工程的关键部位(包括地下工程)传递信号。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离穿着、配备和保护与从事工作不适应的人员。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不满足上述所有要求,除非确属紧急情况,否则监理人将指示立刻暂停违反本款规定的部分工程的施工。

10.2.20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1)在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使用、运输并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其他类似物品方面,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所有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所有上述法规均应适用于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储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

(2)承包人在进行任何爆破之前应获得必要的许可,并由取得爆破从业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操作,并应遵守任何就此事项规定的指示。承包人应将有关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上述安排和预防措施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但遵守本条款的要求不应免除与炸药有关的条例、法律和其它规定赋予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3)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编制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10.2.21火工产品的使用、储存、炸药库的检查维护、节假日及国家、地方重要会议的影响,造成停工(影响施工进度)的,不构成要求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依据,发包人不再另行补偿。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火工产品的供应及协调问题以及火工产品的使用对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不进行任何补偿)。

10.2.22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在施工安全月报中反映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源监测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10.2.23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水保、环保措施等方面提出的整改意见,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处以违约金,并且不能免除承包人的整改义务。

10.2.2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含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程事故报告、应急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防洪度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10.2.25施工过程中容易成为雷击目标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在施工生产和生活用电时均应做好良好的接地,并安装好漏电保护器,在建筑物和设备上按规定采用独立避雷设施保护并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26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需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27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相关费用在安全措施费里列支,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28在工程移交业主前,承包人应派专人对工程进行看护,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3治安保卫

10.3.1项修改为:工地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负责,并就治安保卫有关事宜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协调。

10.3.3项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增加条款:

10.3.4承包人参建人员应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维护民族团结,妥善处理与地方的矛盾和纠纷。承包人在雇佣当地劳务时,要处理好当地民风、民俗、宗教习惯等与工程建设之间的关系,如发生纠纷,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自行处理,消除影响。

10.3.5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内全部保安责任,同时承担施工区域内的维稳及疫情防治工作,协助发包人进行与项目相关的施工区域外的维稳工作。承包人应服从自治区有关维稳的各项规定,并将维稳所需(包括本节10.3.1项的要求)全部费用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4环境保护

增加:

10.4.4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0.4.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0.4.6项目建设对周边(农田、水源地、村庄等)环境产生的正常影响,由承包人提出措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并负责消除及恢复,承包人承担费用。

10.4.7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10.4.8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0.4.9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10.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4.11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4.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10.4.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应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4.14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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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开始工作

本款修改补充为:

11.1.1项补充:承包人未按期开工的,参照工期延误的标准扣除违约金,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开工时间后延,整个工期顺延,按约定的工期调整完工时间,工期不予索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1.1.2开始工作的条件的是:承包人应按第4.1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即开始工作的条件)。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工期延长,但不调整合同价格。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5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投标报价清单,编制进度计划,根据进度计划编制形象进度表,报发包人;发包人据此根据实际完成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

(1)日降雨量大于42.5mm的雨日连续超过10天;

(2)风速大于23.5m/s的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49.0℃的连续高温大于5天;

(4)日气温低于-25.2℃的连续严寒大于10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承包人充分考虑;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除工程保险规定以外的,承包人充分考虑。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增加条款: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逾期竣(完)工违约金按1万元/天计算,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④由于安全检查不合格,虽经整改,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施工条件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⑤承包人责任导致的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4工程质量要求的其他约定: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13.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准确、详细填写质检表格。特殊工序、关键部位承包人应编制专项作业措施计划,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3.2.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3质量评定

13.2.3.1发包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准备案。

13.2.3.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重新报备。

13.2.3.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2.3.4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核备手续。

13.2.3.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2.3.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及时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将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3.2.3.7质量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

13.2.4质量事故处理

13.2.4.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2.4.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2.4.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增加以下内容:

13.6质量与检验

13.6.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监理、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13.6.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13.6.3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13.6.4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13.6.5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13.6.6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13.6.7重新进行质量检查。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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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验和检验

14.1.1本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间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工程实体进行试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项补充:

14.1.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出要求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书面申请,在

24小时内未收到监理人回复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本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监理人有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试验或检验,承包人应为质量检测机构取样提供方便。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实体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本条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掺合料(粉煤灰等)、外加剂、钢材、止水材料、保温材料等原材料与砂石骨料、砂浆、混凝土等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利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

增加条款:

14.1.7承包人应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与检测,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承包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该项工作。试验和探测费用,包括探伤试验费、水压试验费、现场工艺试验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在本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当监理人需要承包人试验室提供必要的配合时,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安排。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数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数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单价调整方式:增加项目按专用条款15.4原则计算单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单价不允许调整,按合同单价执行。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约定:无。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审核报发包人,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4)在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5)设计变更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流程,经发包人审批后组织实施,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期不予顺延。

(6)发包人提出利于安全生产、便于操作和其它合理建议,按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15.4暂列金额

按照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情形(包括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

计日工约定:。

15.6暂估价

15.6.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本项目的人工费调整按乌鲁木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的平均值调整。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材料调整范围为:分项工程在施工期间自治区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际调整。

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位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6.3其他因素引起的调整

其他因素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无。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本条修改为:

17.1.1承包人确认合同价格充分地考虑了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以及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缺陷修复、移交所需的费用。

17.1.2承包人确认合同价格充分地考虑了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以及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缺陷修复、移交所需的费用。

17.1.3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签约合同价包含了承包人为完成工作和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管理费、成本、利润、风险和税费。承包人应承担就本合同及其执行过程中的需要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税费或其它收费。如果发包人替承包人支付了上述税费,承包人应立即补偿发包人。发包人也可从给承包人的应付款项中扣除这些费用。

17.1.4单价的确定原则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新增项目单价,由承包人按预算单价编制原则组价后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单价。

17.1.5合同调价原则:

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正常项目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风险。除以下情形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国家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发生超标准洪水、设计漏项、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变化;

(2)合同规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和要求增减工程建设内容;

(4)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情形。

17.1.6合同价格调整,按下列方式执行:

(1)国家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发生超标准洪水、设计漏项、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相关合同价格变化,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调增合同价格,减少的相应调减合同价格。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和要求调整工程建设内容引起合同价格变化,对于取消的项目,相应调减合同价格;对于增加的项目,增加的投资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调增合同价格。

(3)新增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

①合同已有适用项目单价的,执行已有合同单价;

②合同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单价执行;

③合同中既没有适用项目又没有类似项目单价时,由承包人按预算定额的计价原则提出合理的单价,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支付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30%;

预付款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4天内,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17.2.2预付款担保形式:不收取。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4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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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工程进度款

17.3.2项补充:

施工图设计阶段费用按施工图交付比例每年分两次于年中、年末支付。

(2)工程施工费用及材料费用支付

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施工费用及材料费用,每次支付至形象进度的80%。

本项目若以联合体方式中标,为了保证项目实施过程顺利进行,招标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证书,根据各联合体成员完成的工作量,按联合体承担比例分别付款至各联合体成员账户,拨付各联合体成员账户前,需要经过各联合体成员同意。(具体付款细节按照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17.3.3项修改为: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工程进度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给发包人开具等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承包人按月并结合工程形象进度情况提出申请,并经监理人核实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分批予以支付,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7%。

(2)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包含在建安工程费单价中,需承包人按要求提交安全生产措施费付款申请(提供发票等有效申报材料),单独申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核定后支付。

(3)如累计支付达到本合同总价款,仍有部分还未得以支付,除发生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形,并得到双方同意调整相关费用,其他费用不再支付。

(4)为方便工程进度款结算,保证工程款项及时到位和确保工程施工资金需要,承包人应按实际需要,******结算账户,用于工程进度款项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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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

17.4.3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保修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延长质量保证金保函期限,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12份。

(2)承包人应为:竣工结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含审定的变更单价)、工程签证、工程量计算书、原始地面测量高程资料(含CAD图)、其他工程结算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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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12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现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T19—2023)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3承包人应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承包人负责。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条增加以下内容:

(6)若发包人要求提供电子版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由监理人确认并通知承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制(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载明时间起计算。

19.2缺陷责任

19.2.2项补充:

19.2.2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安排专人负责质量保修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

承包人未履行监理人的指令对缺陷工程进行修补、修复或重建,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按该项修复和查验费用的1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上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增加条款:

19.2.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0.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本合同工程,承包人以发包人及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包括运到工地并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即进行保险,保险合同的制定及签订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并同意;承包人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施工设备险、其他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若因未办理而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保险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

其他要求:每份保单的投保条件范围、赔偿方法等应在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经发包人、承包人、保险人协商一致。

20.1.2第三者责任险

(1)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此项投保不免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各自应负的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在保险理赔时,由承包人具体办理,发包人配合。

(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低于100万。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颁发完工验收证书为止。办理本项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1.3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以及发包人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缴纳保险费。

20.4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对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输等办理保险,保费含在合同总价中。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确定且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的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26天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条件:国家和行业要求。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因施工期超标准洪水、重大政治活动等政府指令的原因引起的停止施工。

21.3.1项补充: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及时会同发包人研究抢险、修复方案,测算损失、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方应对受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项补充: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骨干。

22.1.2项补充: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4)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向承包人扣除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发包人均有权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向承包人直接扣除的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

(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发包人扣除违约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

增加条款:

22.1.7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又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严重滞后,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未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切割,安排其他承包人完成相应的施工内容,并承担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施工费用。

22.2发包人违约

22.2.2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经友好协商不成,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争议:******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签章)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25.2自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双方已进行工程及资料交接、工程保修期满,且双方工程款项结清之日起终止。

25.3在项目建设期间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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