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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转运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安徽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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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B2025GZCGZ05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固镇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转运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6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资信评审标准如下:

荣誉表彰

 

1、2020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类或环卫市场化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类荣誉得2.5分,本项满分2.5分;

2、2020年1月1日以来,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类或环卫市场化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类荣誉得2.5分,本项最高2.5分。

注:1.供应商获得的表彰须以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官网的公示公告形式,时间以荣誉证书或官网的公示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2.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中提供所获荣誉的网站截图、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则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否则该项不得分。

3.供应商荣誉表彰和项目负责人荣誉表彰可重复计分,供应商荣誉表彰联合体各方提供的均予以认可。

0-5分

现更正为: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荣誉表彰

1、2020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环卫类荣誉得2.5分,本项满分2.5分;

2、2020年1月1日以来,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环卫类荣誉得2.5分,本项最高2.5分。

注:1.供应商获得的表彰须以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官网的公示公告或表彰文件形式,时间以荣誉证书或官网的公示公告或表彰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

2.供应商须提供所获荣誉的网站截图或荣誉证书(扫描件)复印件或表彰文件(扫描件)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如不能体现环卫类荣誉的,则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否则该项不得分。

3.供应商荣誉表彰联合体各方提供的均予以认可。

0-5分

更正日期:2025年6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询问1:企业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类型为垃圾分类运营项目(里面包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或提供业绩为道路广场清扫保洁的环卫保洁项目(里面包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符合环卫市场化业绩(合同须包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是否予以认可?

答:业绩合同项目内容中包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的予以认可。

询问2:请问评审标准中所指的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是否包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

答:包含。

询问3: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中提供所获荣誉的网站截图、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则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否则该项不得分。是否描述有误?

答:已更正,按更正公告执行。

询问4:若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则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佐证——项目负责人荣誉,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佐证。那供应商获得的荣誉,若荣誉证书或官网的公示公告,不能体现评审的主要要素(如获奖时间、供应商名称、荣誉类型等等),是不是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佐证?

答:已更正,按更正公告执行。

询问5:如我公司(大型企业)与B公司(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且联合体协议中我公司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90%,B公司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10%,并将我公司负责的90%合同金额中的40%工作内容分包给C公司(微型企业)。

请问采购人,以上情形是否能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招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协议中的投标人是填写所有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方)的名称还是只需填写提供负责提供分包的一方的名称(如以上情形中,是由我公司分包40%的合同金额的工作内容给C公司,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协议中的投标人是否只需填写我公司一方的名称?)?

答:不满足,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大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预留不低于合同总额40%的中小企业份额;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填写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询问6:如我公司(大型企业)与B公司(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且联合体协议中我公司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50%,B公司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50%,同时我公司与B公司分别将各自负责的50%合同金额中的20%工作内容(总共40%)分包给C公司(微型企业)。

请问采购人,以上情形是否能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我公司与B公司是否得分别单独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协议?

答:不满足,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大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预留不低于合同总额40%的中小企业份额;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填写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询问7:请问采购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具体是指哪些?我公司将总合同金额中40%的垃圾转运工作内容分包给C公司(微型企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分包服务内容;垃圾转运工作内容按规定份额分包给中小企业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询问8:请问采购人,以上采购需求中车辆、机械配置要求的车辆,在投标文件中是否须提供投标供应商自有或已租赁的证明材料?

答: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即可。

询问9:关于本项目评审因素“供应商业绩”及“项目履约完成证明”中要求提供项目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项目履约完成证明,我公司提供阶段性的项目履约评价证明或满意度证明是否可以?

答: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项目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项目履约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一签多年的,不重复计分。

询问10:关于本项目评审因素“荣誉表彰”的第2项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要求,我公司是否可以理解为荣誉的网站截图或荣誉证书复印件或荣誉证书扫描件,三项提供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即可?

答:已更正,按更正公告执行。

询问11: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官网的公示公告形式,此处要求的主管部门是否包含主管的事业单位?

答:包含。

询问12:关于荣誉表彰备注第2条,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中提供所获荣誉的网站截图、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则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否则该项不得分。该备注内容是否表述有误?

    答:已更正,按更正公告执行。

询问13:供应商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的环卫市场化业绩(合同须包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环卫市场化通常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服务、垃圾分类运营等,以上三类项目(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的)的业绩是否认可?

    答:业绩合同项目内容中包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的予以认可。

    询问14:垃圾集中地点(固镇县指定焚烧发电厂或垃圾填埋场)具体位置不明确,请明确。

答:固镇县焚烧发电厂位于固镇县新马桥镇铜陵产业园区,固镇县垃圾填埋场位于固镇县石湖乡徐祠村。

询问15:采购需求中车辆类型不明确,因垃圾清运车有多种类型,如勾臂式垃圾车、压缩式垃圾车、挂桶式垃圾车、对接式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等。垃圾清运车载重:3t不少于18辆;5t不少于13辆;8t不少于2辆,其载重为核载质量还是总质量?

答:垃圾清运车类型为后装压缩式垃圾车,垃圾清运车载重:3t不少于18辆;5t不少于13辆;8t不少于2辆,其载重3t、5t、8t是指核载质量。

询问16:督查用车、管理用车:提供皮卡车或小轿车是否认可,若不认可,请明确其相关车辆具体类型。

    答:认可,督查用车、管理用车车辆类型为不低于5座机动车(含新能源汽车)。

询问17:垃圾年处理量不足的,需要扣除费用,若转运的垃圾处理量超过规定,相关费用如何支付?

答:超过最低处理量不予支付相关费用补贴。

询问18:环卫类相关荣誉,一般由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针对环卫企业年度服务情况进行表彰,荣誉名称多为:某某公司获得“某某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个人获得“某某先进个人、优秀员工”等。其无法体现“生活垃圾转运”字样。建议修改为:①2020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环卫类荣誉;2020年1月1日以来,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环卫类荣誉。②公司因某项目获得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类荣誉,项目服务内容包含生活垃圾转运,提供服务合同进行证明,是否认可?

    答:已更正,按更正公告执行。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作调整。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管理局

地址: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有限公司

 址:固镇县投资大厦5楼

联系方式:05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凯(采购人代表)、杨欣(采购代理机构)

 话:******(采购人代表)、0552-************(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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