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农村户用光伏设备集成及开发移交一体化服务项目(第二次)(二标段:长宁县)
******街道南丝绸路12号
******有限公司
承包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长宁经开区标准化厂房1号楼、10号楼 承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000000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瓦价格为 2.58元/Wp
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2025-07-23 计划开工日期:2025-07-23
计划交工日期:2026-07-23 计划竣工日期:2026-07-23
承包人承担的工作: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农村户用光伏设备集成及开发移交一体化服务,负责开发、设计、实施和完成服务并修补服务全程中的任何缺陷。服务应包括为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本合同完成稳定、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以确保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最终实现拥有光伏设备集成资产完整权益及合法合规运营光伏设备集成之目的 质量要求:1 .光伏设备集成的质量标准按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和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标准(如各项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标准执行)执行。 2. 因乙方原因造成移交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指引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拒绝验收。
项目描述:2.1.本项目按所在区域划分为2个标段,本标段具体划分及规模如下:二标段:长宁县,10MWp。注:①建设(服务)地点:具体建设地址由中标人中标后负责选择,并报招标人审批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②本项目允许兼投但不允许兼中,一家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如某投标人已被推荐为某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在另一标段综合得分仍为第一,则该投标人不能再被推荐为该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应推荐综合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如该投标人在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外的其它标段中,综合得分为第二或者第三,则该投标人仍可被推荐为该标段对应的第二或者第三中标候选人)。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辖区域现有农户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配电设备采购,设备安装(以技术规范书要求为准)、调试及试运行及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中标人负责收集项目信息并报招标人审核确定、协助招标人与农户产权人签订租赁(合作)协议、项目落地后设备的生产、运输、保管、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及为保证具体项目能正常投运发电所必须的其他相关的一切服务)等,以及首年运维工作,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2.2.1农村户用光伏项目建设期限:由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期限需要设定。2.2.2协议(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具体开发项目由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期限需要设定。运维服务期:经我公司(或我公司指定的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注:招标人不保证框架协议内所有包含的区域全部实施。要求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签订(开发)不低于15户所辖区域现有农户屋顶的光伏设备集成租赁(合作)协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签订(开发)不低于40户所辖区域现有农户屋顶的光伏设备集成租赁(合作)协议;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保质保量建成且单个县(区)移交规模合计不低于1MWp容量的光伏设备集成;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保质保量建成且单个县区移交规模合计不低于5MWp容量的光伏设备集成,否则甲方有权对该标段的未完成区域(容量)再次招标。2.3其他要求:2.3.1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招标。各投标人因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已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2.3.2中标人需保证承租的农户屋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出售、出租给第三人、未设置抵押等第三方权利且未与任何第三人签订任何有损发包人使用权或任何影响发包人正常经营的协议(建设场地须符合招标人要求)。保证发包人合法使用农户屋顶,因农户屋顶出现问题影响发包人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市新能源合同(确定版-标段二) (已填日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