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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化工产业战略咨询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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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类型: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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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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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化工产业战略咨询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办公室委托,就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化工产业战略咨询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化工产业战略咨询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604号楼505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041014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化工产业战略咨询服务

项目编号JSZC-320192-ZYSJ-C2024-0002

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95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项目简要说明:为进一步优化新材料科技园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拟聘请行业领先的专业化智库团队开展战略咨询服务。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备注:以上(2)―(5)项证明材料在评审时可仅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代替,详见宁财购通[2021]5号文附件。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须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4.2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4.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成交标准。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

4.6现场考察、答疑时间:

集中考察或答疑: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未踏勘现场或踏勘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

4.7.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在“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内进行注册登记。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在线打印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1)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站,点击“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链接图标,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②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

③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五、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人民币100元/套,售后不退;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040817:00止,每天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60号4号楼505室

获取方式: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报名资料至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60号4号楼505室报名购买磋商文件。

2)将报名材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27@qq.com),代理机构在收到邮件后对报名资料进行查看;磋商文件的付款记录截图发送至报名邮箱,付款时请备注相关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经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方可获取磋商文件。(企业支付宝账号:******

3)报名资料: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有关事项:

1)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无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24041014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4041014时3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60号4号楼505室

其他有关事项:投标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投标文件正本盖章扫描件(须为纸质正本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PDF格式,U盘形式(须标明单位名称否则以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和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投标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七、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24041014时30分

开标地点: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60号4号楼505室

其他有关事项: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议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60号4号楼505室

九、其他应说明事项:

6.1本项目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公告。

6.2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或“信用南京”(******)主页“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或“信用南京”网站,点击“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须按照招标文件“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的要求去注册、申请、在线打印,打印时间为本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未按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则该供应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3本次招标请按“包”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并按“包”开标、评标。

6.4投标人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6.5勘察现场或答疑:无。

6.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具体资格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胶装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投标人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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