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六横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年六横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工程已由以浙舟新六管委经发投〔2024〕11 号 文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舟******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舟******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024年六横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工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对六横镇内部分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全、科技设施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路口进行提升改造,优化中分带开口大小、交叉口交通组织方案、渠化改造该交叉口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科技设施。对非灯控路口和斑马线路口进行提升改造,完善执法站设备、增设智眼系统等。
2.2技术标准:本项目采用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设计车速80km/h,路基标准宽度23m;其余技术指标均按现行公路及桥梁设计规范、规程、标准执行。
2.3本次施工招标设1个标段:
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主要内容包括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2.4计划工期:2个月(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施工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其他要求:____无_____。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9日。
4.3 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下载招标文件和补遗书。
4.4 未取得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CA数字证书。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00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
4.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4年5月16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招标人将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网上发布补遗书。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 年5月22日 9 时 00 分 ;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次招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5.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舟******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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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 |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258号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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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3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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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先生 |
联系人:陈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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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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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4月 29日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注:1.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1]。 2.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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