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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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评标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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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宋风·颐享天地 A区、B区、C区、D区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XSFZX-ZB-2025-010
招 标 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日 期 :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格制+合理低价)......................................... 21 第四章 定标方法.......................................................... 28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31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75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新宋风·颐享天地A区、B区、C区、D******委员会以2301-410202-04-01-850567、2301-410202-04-01-916676、2301-410202-04-01-765831、2301-410202-04-01-669697******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二、概况与招标范围 2.项目编号:XSFZX-ZB-2025-010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投资金额:约70000万元 5.建设地点:开封市龙亭区古城区西门大街北侧、大兴街西侧 GC0901-13;金奎巷南侧、大兴街西 侧 GC0901-11******法院街南侧、大兴街西侧 GC0901-06******法院街南侧、大兴街东GC0901-07; 6.招标内容:A 区项目占地29.117亩,总建筑面积约为32000 平方米;B区项目占地约20.793 亩,总建筑面积约为23500平方米;C区项目占地约25.205亩,总建筑面积约为24800平方米; D区项目占地约24亩,总建筑面积约为29500平方米;主要用途均为商业。 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8.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组织实施。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消防、人防、海绵城市、综合管网、景观(含方案及施工图)等各专业)后续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并配合完成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完成施工过程现场配合、参加竣工验收、交付及工程质保等各阶段服务;满足国家现有技术规范和标 准要求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设计评审和审批。 施工范围:新宋风·颐享天地 A区、B区、C区、D区项目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含室内精装修、家具家电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供配电工程、室外工程等。 9.工期: 设计工期:签订设计合同后40日历天内完成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工期:720日历天。 10.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投标人须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设计人需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并具备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3.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任职,并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即为承担设计任务方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专职安全员等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近三个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日起算); 4.财务要求: 提供公司2023、2024******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如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提供即可)。 5.信誉要求: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案件、被执行信息等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1)投标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查询渠道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ome),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包含查询对象包含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查询对象为法人;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的“信用服务”中的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需提供查询截图,查询对象为法人,查询内容为: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对象为法人(以上查询对象为法人的,查询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7.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工作任务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4)联合体牵头人须是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企业。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资料,需要盖章的由牵头人盖单位公章,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对此予以认可;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牵头人须在开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中凭 CA 数字证书获取招标文件,联合体成员无需获取招标文件。 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非法分包。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注册成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kfggzy/ 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并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 CA 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请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时刻关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可打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5.CA密钥办理关注中心网站-工作动态-重要通知相关内容。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5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5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内顺城北段78******办事处院内207室 联系人:暴倩 电 话:0371-******
******有限公司 地 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第五大街交叉口金泰·云都会三楼 联系人:刘桢、孙朝伟 电 话:0371-******
******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工程质量1.3.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和能力和信誉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详见招标文件目录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公告形式在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自澄清公告发布当日,投标人默认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可以公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自修改公告发布当日,投标人默认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目录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委托代理人个人签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个人签章或签字确认。个人签章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递交。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6. 评标6.1 ******委员会6.1.1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候选人及中标人公示媒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 中标通知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电子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提交至系统 (详细地址) 。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编号:
******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格制+合理低价)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合格制+合理低价)******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合理低价。 2.评审标准 2.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4技术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5综合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项、2.2项、2.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总则”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总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4项、2.5项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6项执行。 3.2.2 ******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委员会可以******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委员会的要求。 3.4 书面决议3.4.1 ******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1******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3******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4)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4.2 ******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 (3******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4)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5 评标结果******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定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 ******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定标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招标人对定标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定标地点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3.定标方法 ******委员会将通过票决法进行定标。 4.******委员会的组建 ******委员会独立完成。 ******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负责项目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定标核查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投标人拟派人员(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专职安全员)的简历、资格证书、劳动关******委员会查实有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进入定标程序。 ******委员会在核查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定标候选人发出质询,由定标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超出规定时间回复或回复内容不符合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视为资料造假、欺骗中标,并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委员会查实有定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进入定标程序。 经核查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即可进入定标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三家,招标人重新招标。 ******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定标环节核查责任,经核查发现定标候选人确有问题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6.定标程序 ******委员会成员每人投票支持一个定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没有定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数最少的定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由其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7.定标因素 1.企业实力(20分):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专业技术人员规模; 2.行业实力(20分):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奖项; 3.设计工作方案(10分):设计方案、进度安排、实施计划设计周期; 4.施工实施方案(30分):主要包括针对本项目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项目管理机构设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等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扬尘污染防止措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节约能源措施、风险管理措施; 5.服务承诺(20分):按时完工,连续施工承诺;主要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且保证实际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和措施;在设计、施工、验收移交及质保阶段配备现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提出可行的措施,解决建设单位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承诺替发包人排忧解难,且措施合理可行;协调周边关系,资金、技术、机械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服务承诺;针对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护、保证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做出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承诺;其他承诺。 8.定标报告 ******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信息等内容;定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9.定标结果 (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 二、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关于项目安装材料的情况说明 1.电线、电缆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满足图纸要求,采用知名名牌,如金水、远东、郑星等同等档次;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2.给排水管材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满足图纸要求,采用知名品牌,如联塑、中财、金牛等同档次;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关于项目防水材料的情况说明 防水材料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满足图纸和规范要求,采用知名品牌,如卓宝、东方雨虹、科顺等同档次;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关于项目钢材的情况说明 ************有限公司等同等档次知名品牌;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上述未约定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及品牌约定由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书面下发的函件要求为准。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GF-2020-0216
新宋风·颐享天地 A区、B区、 C区、D区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全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注:本合同承包人为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 :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 5. 投资金额: 。 6.工程内容及规模: 。 7. 工程承包范围: 。 设计工期 日历天 施工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下发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但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时间。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1)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由设计服务费和工程建安费两部分组成。其中: 1.建安工程费(含税)为: 经第三方审计的工程结算价的 %。 合同签订后,施工图纸图审合格后3个月内双方核对并确定合同预算价,合同预算价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竣工结算价以第三方审计的工程结算价的 %为准 。 2. 设计服务费为: 其中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固定单价: 元/平方。最终以委托设计的实际设计面积为准;面积据实结算。 施工图设计(不含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固定单价: 元/平方,按照规划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含人防)核算设计费总价,面积据实结算。 3.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按照计价定额规定计取。 4.建安费和设计服务费税率:执行国家和地方实时税收标准。 五、工程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上述三方如需变更本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七天书面告知发包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投标文件及附件; (6)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建议书; (12)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文件; (13)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14)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合同在******有限公司住所地订立。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各方签章完成之日 生效。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因财政评审导致的逾期付款除外);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参建方书面签章确认的图纸会审纪要、签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双方书面签章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施工用地、临时道路、供水、供电、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设施等临时性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仅项目红线范围内区域或经过批准的其它临时用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政府规章等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投标文件及附件; (6)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建议书; (12)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文件; (13)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14)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工程相关的全套施工蓝图。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等提供文件,提交数量为书面一式四套,数据文件备份1份;其中,承包人应在该工程监理正式下发开工令之日起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深化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大样图、加工图等报送给监理人及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在合理期限内逐级批复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书面签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现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签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知识产权 执行通用条款 。 1.11 保密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由发包人提供总电源接口位置,临时线敷设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电费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实际发生时由承包人缴费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不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提供。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执行通用条款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 /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1承包人负责提供纸质版壹拾贰套、电子版贰套符合发包人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备案的各项工程资料(含所有电子版),并满足评奖及审计要求,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测记录;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勘查文件质量检测报告;6)设计文件质量检测报告;7)规划验收文件;8******消防验收文件;9)环保验收文件;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1)工程质量保证书;12)工程使用说明书;1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1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17)竣工验收备案表 。 4.1.2工程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日常管理。 4.1.3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手续及办理相关竣工验收,协助发包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捌套,另提供竣工图电子版资料(电子版资料的格式标准)。 4.1.5承包人应当遵守本协议、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经济技术资料; 4.1.6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关于本工程的总体规划(施工计划)安排,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管理,包括场地安排、临时设施、施工区域划分等。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违约金扣除,且因此给发包人造成之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1.7承包人应遵守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定期进行法治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发劳务证,签订劳务合同,严格内部管理,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4.1.8在工程全部完工、取得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退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工程现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4.1.9承包人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本工程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承包人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承诺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其它所有费用,否则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1.10承包人不得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如张贴该类广告,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1.11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媒体负面曝光或停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4.1.1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规划红线内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设施占地具有一次(期)性,超出批准时间后,若项目后期开发需要临时设施搬迁或需重新申请占地,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其费用,临时设施需重新申请占地。 4.1.13承包人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4.1.14合同中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应当对暂停施工或工期延长原因、天数以及原因与天数之间的直接关联关系提供明确证据并遵守索赔程序,否则承包人不得暂停施工或进行工期索赔。 4.1.15 因不可抗力造成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4.1.16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购买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和用款计划、存在问题等文件报表;每月末前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供一式两份详细的文件报表和下周事项计划安排;每月底前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月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次月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不符事项,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 4.1.17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4.1.18承包人提交临时占地及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1)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后由承包人提供。 (2)承包人需要水电等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执行。 4.1.19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4.1.20 承包人在开工前按要求应向发包人项目部、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1.21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应指出图纸上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1.22承包人进场后七天内,做出详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内容。发包人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三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承包人可按照现实情况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万-20万元(违约金数额具体以发包人向承包人送达的联系函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合同款中予以扣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2.23根据现场(检查、观摩等)和施工等实际需要,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天的违约金,超出10天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天的违约金,并仍继续按照发包人指令执行。违约金累计计算,不设定限额。 4.1.24在施工过程中须配合发包人运营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展示区域等非计划内施工,并按发包人指令合理时限完成。 4.1.25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证件等所需要的合法手续,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若不能按时提供,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天。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26扬尘治理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政府相关文件以及后期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执行,包含施工作业面、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扬尘治理、设施及措施费用,【达到政府标准要求的六个100%的要求,即(“建筑施工工地围挡100%、各类物料堆放覆盖100%、进出车辆100%冲洗、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运输100%封闭、扬尘远程监控安装100%”)并达到政府标准要求的八个100%的要求,即(“建筑施工工地围挡100%、各类物料堆放覆盖100%、现场湿法作业100%、进出车辆100%冲洗、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运输100%封闭、扬尘远程监控安装100%、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100%达标”)】相关报批、协调办理费用(包含不限于)均在报价内。此工程施工期间所有的覆盖(含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防尘网材料、人工)、清扫、防尘、洒水、雾炮等(包含不限于)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2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担相应的费用。 4.1.28承包人用电用水应承担相应费用,每月根据供水(供电)部门计价标准及其用水量、电量向供应方支付水费、电费(包括水损、电损)。 4.1.29负责在工程建设中涉及地方关系等方面的协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1.30施工排水、排污、建筑渣土外运、环境污染处理等可能出现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31施工现场及建筑物的安全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32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1.33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污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办理的证件除外)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承包人自行妥善处理。 4.1.34承包人负责标段内厕所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除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4.1.35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现场外墙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墙粉刷、刷白、标语等)、施工安全通道、配电箱防护、现场指挥部防护、变压器及高压线防护、单体楼周边防护及维护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4.1.36施工围挡由承包人建设并承担费用。 4.1.37承包人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 4.1.38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并应考虑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一旦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工期或赶工需要的场地清理及场地平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39承包人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4.1.40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1.41承包人须做好施工日记,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高标准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4.1.42承包人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1.43******公安局,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4.1.44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破坏方承担。 4.1.45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按照合规合法规定进行分包,禁止违法分包。 4.1.46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给分包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指令、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配合分包进行竣工资料的归集、整理、收纳等),经发包人以工程通知单形式催促,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由承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及服务。 4.1.47承包人对合同内约定的工作范围甩项未施工的,发包人将按照甩项部分委托第三方施工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若直接影响到发包人工期的,除扣除上述费用外,承包人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延期违约责任。 4.1.48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但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4.1.49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单位、监理及发包人签章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4.1.50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承包人在出现工人围堵发包人办公场地、公共场合、上访等情形时未在2小时内劝退工人的,或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4.1.5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制作、需要发包人盖章的工程资料,需承包人先盖章,并保证向发包人申请盖章时向发包人至少移交一份。承包人对本工程竣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发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由分包方按承包人要求整理后交给承包人纳入统一资料中,若承包人因竣工资料提交延迟影响竣工验收,逾期一天罚款20万元。 4.1.52因相关政策原因,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该工程备案所需要的所有手续(包括分包工程手续的统一收集),承包人无条件积极配合,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竣工结算备案的相应手续。 4.1.53签订《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法院判决由发包人代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及时归还发包人因此支付的代付费用,并自愿按发生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4.1.54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予以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达到工完场清,无建筑垃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1.56承包人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发包人提出经济、工期补偿要求。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发包人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4.1.57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进场前需实名制,并提供工伤保险单据汇总后报于发包人,并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级地方政府颁发的 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另需与发包人签订免责条款后方可进场施工;如承包人工作人员在发包人现场出现人身伤害、伤亡;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需要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4.1.58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质量严重缺陷等合同履行不力的情况,经发包人书面催促2次后,仍未改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承包人自愿配合发包人另行指派的第三方劳务班组完成相应工程,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1.59 若本项目需迎接临检或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不管任何时段,需无条件的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整治,若因乙方安全文明整治不利造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4.1.60甲乙双方须共同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工程款项转账至此账户;此账户专款专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至其它用途,若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4.1.61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含工期、履约能力、配合能力等),若乙方没有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的任务等,甲方保留施工内容甲供或甲方直接分包的权利。 4.1.62 乙方需遵照不低于甲方签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图册》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上的要求规范施工。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公司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0.5万元/次的违约金,超过三次(含三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方项目经理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2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人民币0.5万元/次的违约金,超过三次(含三次)计入征信不良记录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经发包方同意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0.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设计分包、主体结构施工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4.5.7******法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分包建安工程费5%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若因上述原因致发包人承担任何不利法律后果,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另需最终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6 联合体 4.6.1 自愿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公司负责新宋风·颐享天地 A区、B区、C区、D区项目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含室内精装修、家具家电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供配电工程、室外工程等。 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消防、人防、海绵城市、综合管网、景观(含方案及施工图)等各专业)后续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并配合完成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完成施工过程现场配合、参加竣工验收、交付及工程质保等各阶段服务;满足国家现有技术规范和标 准要求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设计评审和审批。 由承包方牵头人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按照本合同向发包人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建安费增值税税率9%、设计费增值税税率6%)。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不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遗漏的任何责任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1)根据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及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设计; (2******消防、气象、环评、节能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3)配合发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施工图编制以及工程竣工图编制等相关配合工作;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时限:
说明:提交上述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交一份同内容且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一份。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项目设计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承包人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交底、分项验收、竣工验收时,设计项目负责人需到场。 5.1.4承包人其他设计义务如下: (1)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定年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非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则承包人应按更严格的标准或有利于发包人的标准执行,如遇设计标准发生更改后,另行协商。 (2)根据发包人下达的书面设计任务书承包人应立即开始施工图设计工作,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关规定的各类图纸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3)承包人将作为本项目的工程设计的总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工程设计的质量与进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由自己下属的设计分包或设计施工一体化分包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与进度管理。承包人应做好设计交底、不同专业设计方的技术协调、各个设计方进度的协调等。承包人负责的上述工程设计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本项目的合同价款中。 (4)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技术文件包括作为合同附件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说明,承包人应基于此技术文件编制实施工程所需要的设计图。在施工图完成后,应报送项目的监理人、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其他咨询单位审批,最终经审批合格的图纸才能在现场使用。承包人应对图纸的质量负责,包括因图纸错误引发设计变更的全部责任,不能因图纸已经过监理人、发包人或其授权的中介咨询单位审批而转移、免除或减轻任何责任的承担。 (5)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正式施工蓝图12套,与施工图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2套。 (6)项目竣工后,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人正式竣工蓝图12套,与竣工图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2套。 (7)在设计合作过程中,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在节约成本,效果美化的原则下在现场进行所有材料和部品的选样及封样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对现场提出合理建议。 (8)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技术要求,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设计审查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图纸有审查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0)在设计合作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驻场设计, 且承包人应配合,合理安排设计人员驻场,现场协调沟通设计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施工正常推进。 (11)设计人 需 ******消防、人防、环保等报建工作,提供准确的图纸及说明。协助发包人积极推进各项手续的报批报建等工作(如规划、自来水、热力、天然气、通讯、电力、人防办、施工图审查等)。 (12)设计人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及时限负责 。 5.1.5 设计人违约责任 (1)为保证设计文件的时效性,若有发包人要求、设计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规范或设计遗漏及错误等原因,设计人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形式的局部变更,设计人应自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邮件、通讯等方式)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整图中的相应部位修改,并以纸质版设计变更通知形式回复建设单位,并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以蓝图形式的变更,设计人应自知悉将进行蓝图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报发包人备案。对设计质量及深度问题造成施工工程经济损失及施工进度延迟,发包人根据工程经济损失情况,若根据本合同规定需扣除设计人设计费用的,则发包人应就扣除设计人设计费用事项事先书面通知设计人,每次从设计人设计费中扣除1000.00元~5000.00元,但扣除费用总和上限为本合同总额。本条款并不影响发包人依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 (2)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验收及办理竣工图盖章手续,并协助发包人取得竣工证明和房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若设计人对发包人合理要求不予以协助而对发包人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设计人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扣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工设计配合阶段设计费5%作为违约金。 (3)设计人了解并确认在与发包人接洽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设计人所知悉或取得发包人经济资料为发包人的商业秘密。设计人承诺严守其保密性,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设计人承诺发包人之商业秘密仅用作本合同约定之目的,不得用作他用。如设计人违反本条规定,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设计部分合同总额的5%。 (4)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进度要求安排设计进度;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按发包人安排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5)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超过已支付部分设计费总额。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负责提供纸质版捌套、电子版贰套符合发包人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备案的各项工程资料(含所有电子版),并满足评奖及审计要求,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测记录;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勘查文件质量检测报告;6)设计文件质量检测报告;7)规划验收文件;8******消防验收文件;9)环保验收文件;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1)工程质量保证书;12)工程使用说明书;1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1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17)竣工验收备案表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执行通用条款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工程奖项要求:至少获得一项省级及以上奖项。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6.4.4 其他 (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修复。且除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出现 1 次,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3)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或施工工艺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修改和工序返工,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4)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A、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的材料,每发现1次,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1万元整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执行通用条款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执行通用条款 。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项目红线。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1)承包人保证按时、足额、直接将民工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2)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如出现上述事件,承包人按照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3)承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如出现上述事件,承包人按照 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设备、火灾、管线、临电等重大事故,因承包人责任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执行,发包人拨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安全备案要求。 7.8环境保护 7.8.1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达到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达标标准。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保管好承包人的设备、多余的材料,并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废料、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性工程。 7.8.2扬尘污染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 标准关于《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要求执行;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车,冲洗设备,雾炮车及喷淋装置;3、施工现场扬尘防治:(1)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备案及时,人员落实和监控到位;(2)必须做到周边全部围挡,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盖,出场车辆全部冲洗干净,主要场区及道路全部硬化,渣土等车辆全部密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湿法作业;(3)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4)扬尘防治设施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4、承包人自进场施工始至环卫工作正式移交前,工地现场按照豫建设标〔2016〕48号标准要求落实到位。5、凡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豫建设标〔2016〕48号标准所规定要求的,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人2万元/项的处罚;凡在省、市级检查中被通报整改的,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人10万元/次的处罚。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 8.4合同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各提供2份施工总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按工程施工进度提交2份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开始日期:按工程施工进度及采购计划进行。 施工进度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2)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交2份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 (3)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照月度计划提交2份。 施工组织设计 (1)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3份。 (2)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3份。 (3)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若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出具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进场后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在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优化和完善,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且不因此增加任何措施费用。 (4)承包人实际发生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标准多于或高于经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内所说明的所有内容和承诺的,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费用,即使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获得监理或发包人的批准。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工期顺延 。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2万元/天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发包方负责报送办理, 承包人负责配合提供报送材料。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 8.8 工期提前 8.8.2 提前竣工的奖励:每提前1日的奖励金额为合人民币金额为: 1万元/天 、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为:壹佰万元。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合同附件要求执行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5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并增加20%的管理费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5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根据专业工程深化的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和清单组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额(2008)》“E.园林绿化工程”及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与综合解释。主要材料价格按照中标同期《开封市工程造价信息》计取,缺项的主要材料价格参照中标同期《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若《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仍缺项的主要材料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市场询价核定价格。承包人提报材料单价,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及发包人共同确认后调整。 ******消防技术中心文件关于发布当期人工费、机械人工费、管理费指数的通知》进行调整。其它不做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 (含15%)以上时,超出±15%的部分的工程量单价相应调整,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0.95系数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05系数调高。 13.9 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 13.9.1定义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 但发包人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责任等(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分包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 13.9.2 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标准 :所有发包人分包工程(含配套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按图纸总建筑面积包干综合单价 1 元/平方米(税后)给总承包方,包干使用,总承包单位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二次收取或阻挠分包工程进场施工。(包括垂直运输、提供水源电源接口,技术配合,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现场队伍管理、项目资料整理,各单项、综合验收等)。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经第三方审计后的 %。 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其工程量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方式执行: 计算规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额(2008)》“E.园林绿化工程”及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规定与综合解释,及其他配套文件执行。 价格指数: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 材料费: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 其他价格方式:现场签证单、工程变更单等有关价款支付按《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经发承包方及第三方确认的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最终调整价款以第三方审计的 %为准。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由承包方自行清理出场费用自理; 工程报审结算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承包人不得高估冒算,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定金额5%以内(含5%),造价咨询酬金由发包人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之增加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10%(含10%)时,造价咨询酬金全部由承包人支付;如情节严重(超出15%以上),另行扣除20万元违约金并将取消今后参与发包人工程的投标资格。以上需承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无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预付款支付方式: /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计量的约定:承包人于每月25日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至监理工程师,计量周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发包人于次月10日前审核完成,经审定确认过的工程量方可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 14.3.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款支付: (1)建筑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地库施工完成(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此付款节点可分批次,具体批次划分以甲方项目部书面确认为准)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 主体封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主体结构验收完成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内外粉、内外装饰完成后(含门窗工程)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大责任主体),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公司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竣工结算完成后,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公司、政府审计(如有)确认后,以审定金额为准支付至总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满后,按工程质量保修金总额的70%核算后支付,五年保修期满后,按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总额的 30%核算后支付。 (2)精装修工程付款方式: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甲方根据经甲方代表、现场监理和乙方代表签字确认的乙方工程进度报表按月拨付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额度为核定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结算完成后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定后付至园建部分结算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保修情况结算退还剩余保修金(无息)。 (3)景观及雨污水工程付款方式:园建部分(含安装):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甲方根据经甲方代表、现场监理和乙方代表签字确认的乙方工程进度报表按月拨付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额度为核定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结算完成后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定后付至园建部分结算总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保修情况结算退还剩余保修金(无息)。 绿化部分: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甲方根据经甲方代表、现场监理和乙方代表签字确认的乙方工程进度报表按月拨付工程进度款,每次支付额度为核定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绿化部分全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结算完成后付至绿化部分结算总价的90%,余款10%作为养护费,待养护期(保活两年)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养护情况结算退还剩余养护费(无息)。 (3)供配电工程付款方式:外网、开闭所的电缆及高低压设 备货到现场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此付款节点可分批次,具体批次划分以甲方项目部书面确认为准),付已到货设备款项的70%;高低压设备、电缆、封母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送电条件,付已完成工程量的的80%;验收合格,正式送电,结算完成后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定后付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结束后,无息退还。 以上因变更、签证、调差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在结算审核后随结算款支付。 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须按规定开具真实、合法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施工图设计(不含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付款方式:建筑单体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60%;结构封顶、总图室外管网等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图纸交付并经审核后,支付至设计费用的80%;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盖章完成支付至设计费用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设计费的10%。 (6)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付款方式:景观设计部分景观方案完成,经甲方认可后支付景观设计费的30%;施工图蓝图交付并经审核后,支付至设计费用的80%;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盖章完成支付至设计费用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设计费的10%。 备注:不同期开工地块可按上述付款方式分批验收、付款、质保、结算等。 因变更、签证、调差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在结算审核后随结算款支付。 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须按规定开具真实、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承兑。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4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后28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根据发包人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根据发包人要求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和结算完成时间,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或政府审计机构(如有)审定金额和审定时间为准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金额确认且承包人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支付应扣除承包人未按时维修发包人另行委托维修(加20%管理费)的费用。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贰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0天内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45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30天内 。 (3)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协商解决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双方协商解决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执行通用条款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45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方购买工程一切险及承包人的相关保险。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方购买相关保险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方购买相关保险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执行通用条款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执行通用条款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评审机构: 执行通用条款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的违约的责任 21.2 变更的其他约定 21.3 隐蔽工程检查 21.1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因承包人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承包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整改完毕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 2、由于承包人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发包人有权停止和承包人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承包人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发包人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如承包人质保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2)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施工的。 (3)拒绝执行发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4)承包人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发包人利益的。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即生效。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4、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1)承包人保证按时、足额、直接将民工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2)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如出现上述事件,承包人按照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3)承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如出现上述事件,承包人按照 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21.2 变更的其他约定 1、在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书面变更指示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根据该指示对本工程做出更改,承包人将获得根据相应合同条款而计算的费用增减以及工期的调整。 2、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对原先的工程所作的修缮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 3、未经发包人同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大样图、变更图和竣工图等不允许用于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的计量与计价。 4、若承包人在正式施工前未复核而在正式施工后才向发包人提出问题或矛盾,即使这些问题或矛盾是其他承包商所引起的,但承包人将不会获得发包人准许的工期延长及处理这些问题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并且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工程变更及签证需视变更类型和变更阶段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认(具体几方签认视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份变更签证原则上都必须确保至少有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签章)。 6、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原件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除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外,其它如会议纪要、互发的函件以及来往信函等涉及经济问题的函件均不能做为工程的变更文件,也不能做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相关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等。 21.3 隐蔽工程检查 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以下约定重新检查。 2、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一:承包人账户信息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四: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标准 附件五: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附件六:项目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附件七: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账户: 联合体牵头人 收款单位全称: 收款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收款单位地址: ******银行: ******银行账号: 联合体成员 收款单位全称: 收款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收款单位地址: ******银行: ******银行账号: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项目(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保期(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合同范围内承包方实施的全部工程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三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消防法》、《建设工程安******消防管理的规******消防安全,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第二条 适用法律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消防管理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严格遵照建筑施工行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和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协议。 第三条 责任范围 3.1承包人负责所承包项目施工作业区、料场、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生产、 ******消防管理工作,对承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负总责。 3.2发包人负责项目区管理范围内共用道路、区域及周界围档的管理协调, ******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关系。 3.3其他约定:(无) 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1 承包人因履行本协议而需发生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承包合同之合同总价中。 4.2 其他约定: (无) 第五条 安全管理指标 承包人自进入项目区后至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人员、设备全部离开项目 区止,安全管理同时满足下列指标。 A.因工负伤率:≤0.4‰; B.因工重伤、死亡事故:0; C.火灾、机械倒塌事故:0; D.食物、煤气中毒及卫生防疫事故:0; E.重大环境污染事故:0; F.被社会媒体负面曝光:0; G.盗窃、赌博、嫖娼、打架等治安事件、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刑事案 件:0; H.发包人定期检查优良率在90%以上。 第六条 发包人权利义务 6.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6.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 项施工方案、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及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6.3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全过程进行监理,依法对承包人施工 过程安全管理及安全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6.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行为追究 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依据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违约赔偿协议》及双方协议约定。 6.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造成损坏和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6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消防设******消防设施和器材,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承包人权利义务 7.1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业主、监理和发包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7.2承包人应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7.2.1 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授权委托书。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与招投标时承包人公司承诺的人员配置一致且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7.2.2 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 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7.3承包人进入本工程项目后必须了解并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 ******消防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管理。 7.4承包人必须严格自身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向发包人出示“安全 生产许可证”,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备发包人,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任何变更情况,应在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报发包人。 7.5承包人必须足额使用安全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承包人未及时按国 家、地方安全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落实安全措施或采取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地方安全管理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在当月安全措施经费中扣除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以当月安全措施未及时落实或不符合规定及要求被扣除相关费用为借口作为下月不完全落实安全措施的理由;承包人连续2月或累计3个月不及时或不完全落实安全措施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且承包人应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万元。安全措施费用按照发包人要求报送。 7.6承包人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发包 人要求及时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承包人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7.7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建设方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除此之外的各种保险,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承包人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现场生活用水定期检测,保证生活用水符 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保证用水安全,如因水质不达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9承包人必须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及现场平面布置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演练。应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7.10 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抢救受伤害者,保护事 故现场,及时如实报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积极配合政府单位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 7.11 承包人在发包人项目区管理范围内应做到: 7.11.1建章立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A.承包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时,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足额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B.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承包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并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要求制定并在本施工项目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将安全目标分解到每个工作岗位,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全过程控制安全。 7.11.2加强安全教育,酝酿安全文化氛围 A.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承包人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细致进行节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视国家及项目所在地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安全教育;每年安全教育时间必须达到国家“三高危”行业要求标准。 B.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在经考核确认其完全掌握后方可全面使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 安全教育考核应认真做好记录。 7.11.3严格安全检查,认真落实整改 A. 承包人必须健全并落实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实行逐级检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对该项目检查一次;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承包人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B. 检查组织者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和进行复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四定”原则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要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C.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检查记录表应采用项目所在地标准检查表。 7.11.4加强总分包管理 A. 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定安全生产的专项协议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 、责任与义务。不得让分包劳务队以包代管。 B. 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并在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进行现场施工的所有承包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C. 承包人所使用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依照项目所在地外地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严格依法管理,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等保险,严禁使用手续不齐全的禁用人员和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D. 承包人分包单位在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现场施工总人数的5‰ 。 E. 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监督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如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其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承包人必须保证发包人拨付工程款优先下发施工人员工资。 7.11.5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A.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必须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并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B. 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工程、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均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方案未经总监及本单位技术负责人获得审核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开工。 C. 承包人应建立并执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有关制度规程结合施工生产中的实际情况,针对作业人员的现状,全面细致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实行跟踪管理,确保安全技术交底的贯彻实施。并做好交底签字记录。 D.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应符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且可操作性强,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制度,施工机具用电必须使用标准配电箱,并遵循“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保”的原则。配电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有防雨、防砸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禁止采用不合格产品或施工现场禁用产品。承包人应将现场电气产品的合格证、厂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经查验无误后存档,并保证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 施工用电的敷设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禁私拉乱扯。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的进场验收、临设用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的使用验收等一系列验收制度。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无论是租赁的,还是分包单位自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都必须严格验收制度;临设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安全网、井字架、龙门架在搭设完毕后亦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I.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承包人项目部的机械管理人员或安全管 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II.暂设电气工程,由承包人的安全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项 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Ш.普通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和支搭的安全网,由承包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组织安全员按搭设进度逐层进行检查验收。 Ⅳ.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由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企业有关管 理部门、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Ⅴ.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 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参加各项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否则验收无效。验收应采用项目所在地建委颁发的统一验收表格。 F. 承包人要建立和落实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专人管理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检修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同时必须检验防护装置,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G. 施工现场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搭设安装及拆卸均应按经批准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行。 H. 承包人应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运输、存放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押运、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不得形成重大危险源,应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当工程施工中使用或涉及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加强管理,严格入库验收和领用批准手续,并做好使用中安全防护。 I.承包人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应满足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资料规程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包人分包单位亦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7.11.6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A.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坚固、严密,一版路段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设置自动喷淋设施,确保能够正常开启使用,。围墙材质应按照发包人统一规划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严禁在墙面上乱涂、乱画、乱张贴。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B. ******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入场须知牌、环境保护牌、扬尘污染防治牌、质量承诺书公示牌、工程立面(效果)图、班前讲平台设置、技术交底挂牌等”工地主大门外侧按标准设置工程概况牌,在大门内侧按标准设置“一图四牌”及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天数公示牌。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装置、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示标记。 C. 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并应有明显的分界,各区域应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 D.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应按规定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帽、反光背心等安全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 E. 现场必须要有排水措施。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塔吊基础、架料、材料、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施工现场内的主要道路要硬化、通畅,严禁在通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放置施工机械、停靠车辆。 F. 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运入,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放置。施工现场料具布置应整齐有序。 G. 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帽、安全带。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必须检验有关证明。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H. 承包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组织落实。 承包人应对裸露的土地、土堆进行绿化、覆盖或固化处理。四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混凝土搅拌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地降尘防尘装置。 出入车辆大门处应设洗车池、沉淀池,驶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要严格清洗,保持整洁,防止将泥土、沙浆等带出施工现场。如有遗洒及时清理。 I.施工现场应及时进行清整,保证工完场清。现场道路应设专人进行洒水,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7.11.7加强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环境 A. ******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等要求。 B. ******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区管理等各项制度,并认真落实。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建立生活区的必要条件。 C. ******办公室、传达室、宿舍、食堂、厕所、舆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临设应采取不易燃烧材料搭设,做到安全、牢固、美观,且入住前必须经过验收。 D. 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专人负责清扫和消毒。 E.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窗户,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不得通铺,不得男女混住。夏季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并建立验收制度。宿舍内用电应根据方案统一敷设,禁止工人私自接线,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充电电源插座应设置在门口或值班室内,禁止搁置在床头。 F. 食堂“三证”必须齐全,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必须设置隔油池,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应配备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操作间、库房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G.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H. 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应配备保健药箱,购置一般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并登记建档。 7.11.8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A. 安全帽分四色:红、白、蓝、黄,其中红色为外来检查人员、承包人项目经理、安全监理、承包人和分包安全管理人员佩戴,白色为承包人及分包单位其他管理人员佩戴,蓝色为特种作业人员佩戴,黄色为普通操作工人佩戴。安全帽前面张贴本企业徽标,胸牌与三级教育卡、花名册、工资表内编号一致,个人信息真实。 B. 项目外观如围墙、大门颜色等应按发包人统一规划砌筑。现场脚手架钢管大横杆、立杆、小横杆必须刷桔黄色油漆,剪刀撑必须刷蓝色油漆,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脚手架操作层设置18cm挡脚板,挡脚板外侧刷红白相间油漆。 C. 配电箱除满足安全性能和安全防护要求外,外观刷桔黄色油漆,正面设置防触电标志,并以A、B、C对一、二、三级箱进行编号,比如一级箱编号为A-01、A-02……,三级箱编号为C-01、C-02……,编号必须与临时用电方案中编号一致。固定式配电箱的安全隔离栅栏及防雨罩除满足安全性能要求外,应刷红白相间油漆。 7.11.9加强治安管理,杜绝刑事案件: A. 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并根据工程规模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人员,具体承担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治安保卫工作组织人员名单在开工前报发包人备案。 B. 承包人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方案或措施,并报发包人备案。 C. 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胸卡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做好登记记录。严禁小商、小贩、废品回收人员进入施工管理区。 D. 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E. 职工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非经批准,不得他人留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生活区内要加强电视机、录音机、影碟机等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 F. 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大中型机械设备, 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G. 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 承包人治安保卫组织必须立即保护现场,救助受伤害者,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报告发包人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 H. 按照有关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7.11.10******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 A.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发包人备案。 C. ******消防队的培训和演练。 D. ******居住需要搭设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高于两层的暂住用房应整齐美观,外立面必须美观整洁。搭设前应由出租方编制搭设方案,有计算书、文字说明。搭设完成后由承包人根据方案进行验收,确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E. 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消************消防安全措施。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F.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和库房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 G.******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H. 施工现场内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须立即整改。******消防监督机关的同时报备发包人。 I. 按照有关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7.12 承包人必须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环境监察、 ******消防管理部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配合他们执行公务,并做好接待工作。承包人还要随时接受发包人安全主任工******消防管理监督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时给予协助。 7.13 承包人应对进入项目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消 防管理的教育,备存完整******消防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7.14 ******居民的关系,所发生的扰民费等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监督其落实。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 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8.2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安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应按期整改,不得无故拖延。 承包人未按期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方进行整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进行赔偿。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支付上述整改费用和赔偿金。 8.3由于承包人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 ******消防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和因此******消防事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8.4发包人及其安全管理责任人有权对承包人及其人员因在安全管理中出现 问题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违约索赔”、“停工整顿”、“勒令离场”或其他形式的处理。 8.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及其安全管理责任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作出“违约索赔”的处理。 A.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及其安全管理责任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人民币 500-200000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B. 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治安灾害责任事故、 消防责任事故,致使工程停工或发包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在公众媒体或专业网站曝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名誉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0万 元以下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C.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包人及其安全管理责任人有权作出“违约 索赔”处理的其他情况。 8.4.2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偿付因承包人发生上述责任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补足。 8.4.3承包人在接到由发包人和监理方共同签发的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后, 未能在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作出“停工整顿”处理,造成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4.4承包人在“停工整顿”期间内,承包人不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作出“勒令离场”的处理,并有权另行委托他方进场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予赔偿。 8.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 行相应责任的,发包人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包人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发包人有权直接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赔偿款。 8.6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协议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8.7本款适用于所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形。自发包人发出要求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承包人向发包人实际付清之日止。若发包人尚有部分协议价款未支付承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遭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第九条 不弃权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 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以本协议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 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协议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 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 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 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11.2 当发包人或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协议的责任时,履行协 议的时间 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协议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1.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1.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 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协议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承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授权的代表正 式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本协议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 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4.2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 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14.3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 修改和终止)有******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十六条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违约赔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承包人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后承包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项目区后为止。本协议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无 附件:安全生产管理违约赔偿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违约赔偿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加强发包人开发建设的 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管理力度,切实保证现场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特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签定本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消防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双方的其他约定 1、发包人或监理根据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结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违 反安全生产的现象和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 2、发包人安全管理人员或监理复查后,承包人未能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 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或监理均可依据本协议作出违约索赔决定。对于检查以前发包人、监理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承包人也应追究违约责任。 3、发包人作出违约索赔决定,违约索赔款可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 直接扣除。监理作出的违约索赔决定,经发包人安全主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违约索赔款可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违约索赔情况和违约索赔额度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所列条款。 发包人经复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除按要求立即整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处罚(只约定赔偿额度范围未约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以发包人作出的违约索赔决定所确定金额为违约额),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部分款项: 1、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每一人次违约金500 元。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电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每一处违约金500元。 2、食堂、生活区、宿舍的证件不齐,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每一次违约金 500元。 4、各种施工机具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违约金1000元。 5、场容场貌及文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每一处违约金1000元。 6、施工区域未按照扬尘治理要求施工的,每一次违约金1000元。 7、未按国家、地方建筑施工管理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 ******消防器材的,每一处违约金1000元。 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技术交底的,每一项违约赔 偿1000元。 10、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每一人次违约金1000元。 11、******消防器材,经发包人或 监理检查不合格的,每一处违约金1000元。 1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一 人次违约金1000元。 13、发生急性食物中毒事故,每中毒一人,违约金1000元。 14、每次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每一 处违约金1000元。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一项违约金5000元。 1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 项方案的,违约金5000元。 17、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违约金5000元。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每一项 违约金5000元。 1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挡的,违约金5000元。 2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施工方案落实,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较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每一项违约金5000元。 21、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违约金5000元。 22、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违约金5000元。 23、发生火灾事故、死亡事故的,根据不同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24、对政府主管部门赔偿的单位,加倍赔偿。 25、对本协议中未列明的违规项,比照类似条款违约金。 26、承包人给予发包人赔偿后对发包人或监理提出的问题仍不整改,发包人 或监理可再次向承包人索赔,并可以加倍要求索赔额度。 第五条 补充条款
附件四 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标准 第一条 总则 1.凡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建设的各方均须执行本规定。 2.本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用电、土方施工、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安全防护、施工机具等九个方面。 第二条 安全管理 1.本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有考核记录,总分包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有双方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 2. 本项目施工企业应制定、分解、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并有责任奖惩考核制度记录。 3. 本项目施工企业施工前,应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名盖公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 施工单位必须对各工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由双方履行签字确认。 5. 企业对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书面记录和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履行复查手续。 6. 企业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进场施工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招用的新工人、临时工必须先后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作业,并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实行登记记录),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登记制度。 7.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复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8. 班组必须进行班前上岗安全教育、交底活动,并有记录。 9.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查,不得超期使用。 10.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 11.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及其设备损坏、工程质量等重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我单位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依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有关事故处理意见未提出不放过、有关领导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处理。 第三条 文明施工 1. 施工现场应制定文明施工方案,设专职施工人员负责,落实巡查制度。 2. 封闭式施工现场应设围墙、棚栏和围护,棚栏、围护一律采用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塑料布、土工布、编织布、竹杆做围护,一般道路围挡不得低于1.8,市区主要道路,高度不低于2.5米,并设置自动喷淋设施,确保能够正常开启使用,十字路口交道区段高度不低于1.0米(单边长不超过20米),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3.施工场地须设置施工便道,施工便道需做硬化处理,严禁便道上堆放物料、机具。 4. 封闭式管理的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落实专职保安人员值班,必须在显眼位置设置企业标志,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工作卡。 5. ******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牌、环境保护牌、质量承诺书公示牌、技术交底挂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立面(效果)图、等齐全。宣传警告牌悬挂数量与工程相适应,作业岗位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6. 施工现场内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排水良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整洁,有定期考核检查制度。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向外排放废水,污水应按指定地点排放,危险作业区应挂警示牌。 7. 材料应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布局,分类堆放整齐,堆放不超过标准,超高堆料和大型构件堆放必须有稳定措施,堆料场地不做他用,建立材料技术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须分类堆放,专人负责。市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清扫制度并落实到人,管道施工时,管材严禁沿开挖沟槽摆放。 8.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须的职工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宿舍、厕所、茶水棚(亭、桶)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要求。 9.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作业需要集中统一布置职工宿舍,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有明显划分。宿舍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工期少于三个月的项目允许搭建整洁的简易工棚做宿舍,民工宿舍禁止用钢管、竹片、彩布条等搭设简易工棚,活动房搭设不得超过二层。宿舍内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须上墙,宿舍内须统一设置床铺和储物柜,床铺宜采用双层木板床,一个房间不得超过八人,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等器具,电源线、灯头、开关均符合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室内外应保持清洁,室内地坪应硬化,墙壁天棚应刷白,卧具、用具应摆放整齐,室外应设晾晒衣绳架。 10. 食堂必须有卫生责任制,食堂位置适当,环境整洁。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上墙,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储藏柜(箱)和菜板应生熟分开,厨房内不准住人,应设置储藏室,厨房用具应与生活用品分别设置,严禁混杂,厨房应有灭蝇、蟑螂措施,生活垃圾必须装容器,专人负责,及时清理。食堂必须确保生活饮水供给。炉台和洗菜地瓷砖贴面,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并保持清洁。 11. 施工现场厕所必须分男女界别,厕所结构要稳定、牢固、防雨、防风。坑池要用砖砌或混凝土作壁瓷砖贴面,不得污染环境,厕所卫生责任制明确,厕所内保持清洁,随时清扫,及时清运,冲刷水源充足,要有灭蝇措施,防止蚊蝇孳生,并实行专人管理,工地内无随地便溺现象。 12.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要经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使用,不得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并且要正确使用安全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上岗作业。 13. ******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防火和易燃易爆物品及防火重要部位的管理要有专项制度、措施及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应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14.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保险急救用品及经过卫生部门培训的兼职急救人员,施工现场必须经常开展防病宣传教育。 15. 施工现场必须有防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在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 第四条 施工用电 1. 本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 临时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50KW以下的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3. 施工现场的电路敷设必须采用“三相五线”供电系统,线路敷设规范,供电干线、分线必须敷设至各级电箱。 4. 电箱必须采用国家“CCC”安全标准认证电箱,严禁使用自制电箱或无“CCC”认证的电箱。 5. 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至少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负责管理本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用电管理。 6. 施工现场的每一处重复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且不得少于三处,保护零线截面积不小于2.5毫米的绝缘多股铜线且截面积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并使用统一标准的绿/黄双色线。 7. 第一级接地必须采用2根以上的接地棒,接地棒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得使用螺纹钢材且打入地下深度要大于2.5米。 8. 施工用电系统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触电保护器,杜绝漏保护,动力与照明的保护器必须分开,触电保护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且通过电工产品认证的产品。 9. 触电保护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触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触电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GB6829-86的要求,开关箱内的触电保护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配套。 10. 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的高度,外电架空线与金属构件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JGJ46-88第3.1.2条要求,如达不到必须用围护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悬挂醒目警示牌,支线应沿墙或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体固定。 11. 配电箱引入、引出线等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并从箱体底部进出,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不能用花线、塑料胶芯线,其中室外照明必须采用橡皮绝缘胶线严禁使用护套线。 12. 开关箱应采用二级触电保护设置,箱内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13. 露天变压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闸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放杂物,应有防雨、防潮、防火、防爆和道路通“四防一通措施”开关按用途编号标记。 14. 自备发电机应安装平稳牢固,应有防雨、防火、防爆措施,且操作工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线路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条 土方施工 1. 进行土石方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内应做好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如瓦斯管道、电缆、上下水水管等)的调查和勘探工作。 2. 基础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实际特点及情况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名、盖章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3. 基坑施工应根据施工方案设置有效的排水、降水措施。 4. 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的,必须有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的措施。 5. 有地面水流入基坑或遇有地下水时,应制订阻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排水时也要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塌方的措施。 6. 土方开挖前施工机械必须经过有相关资质的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进场作业,并有验收记录。 7. 开挖基坑沟槽应设置安全带、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晚上或雾天应设置红灯警示,安全地带宽度不少于0.8米,安全设施应牢固规范,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并确保安全设施及警示牌、红灯的正常使用。 8. 基坑沟槽开挖到一定程度时需设置撑板。撑板、撑柱应完好无损,不弯曲;做钢板桩维护使用铁撑柱支撑时两头高低要平,钢板桩应完好无损,无裂纹。 9.跨越沟槽的人行跳板宽度不小于0.6米,搁在铁撑上的脚手板应绑扎牢固无露头现象。留有的汽车、行人通道应保持平整无坑洼积水。开挖深度超过3米或在软地基等土质条件复杂地段进行基坑和管道施工时,必须对开挖支护方案进行会审。 10.开挖的土方不得沿开挖边线堆放,应按不同的土质条件和开挖深度设置适合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土方堆放对基坑、沟槽增加侧压力发生塌方事故。 11.机械下管时有专人指挥,起重机械沿沟槽开行应有安全距离,避免沟槽壁坍塌。施工车辆及机械在沟槽边卸料,槽边应设置拦板挡模等措施。 第六条 安全防护 1.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施工现场安全帽应分色佩带。安全帽符合GB2811-81标准。 2. 高处作业的临边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有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无证不合格产品。安全网应绷紧、扎牢,拼接严密,不得使用破损的安全网。 3. 施工现场搭架、支模等高处作业均应系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GB6095-85标准并有合格证书,并做好定期检验。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4. 预留洞口、窨井口、通道口等危险区域必须有规范的防护措施,以及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 5. 在下窨井、管道、污水池、拆封头等含毒危险场所作业时,要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正确带好防护用具,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可作业。 6.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绝缘保护用品,管道内施工用行灯时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7. 电焊工及司炉工作业时穿戴好工作服佩戴好防灼烧手套,电焊工正确佩戴好有色防护目镜。 8.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及防尘口罩。机械操作工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工作帽以及防护手套。 第八条 施工机具 1. 所有施工机具的使用、安装在进场前都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有检测记录。 2. 压路机、摊铺机、装卸机(车)要求性能良好方可投入使用,机具车辆整洁,零部件、附属装置和随机工具完整齐全,做好日常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资料存档。 3. 平刨机、圆盘锯机械严格做好保护接零,确保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传动部位应做好规范防护,无人操作时切断电源。 4. 手持电动机具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电线不得破损,单独安装触漏电保护器,且灵敏,接地接零保护良好。 5. 钢筋加工机械安装平衡、牢固、外漏传动部位有防护罩,各种刀片、模具无缺陷,机体必须接地或接零,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室外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棚,作业区符合要求。 6. 电焊机的进出线防护要密盖严实,焊把及接地线绝缘良好,要有可靠防雨措施。做到一机一保护,一、二次电源接线处有防护罩,二次线应用接线端子。 7. 搅拌机、砂浆机等机体安装平稳、坚实、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设一机一闸漏电保护器、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并设排水沟和沉淀池,且排水畅通。使用搅拌机、砂浆机应做到定机、定人,持证作业。 8. 各类气瓶有明显标志,并设置防震、防爆、防晒措施,气瓶的放置以及气瓶间距、气瓶距明火间距严格按照规范摆放,乙炔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9.翻斗车在使用前必须取得准用证,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翻斗车的使用确保制动装置灵敏,防护罩齐全。
附件五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物料堆放覆盖率、路面绿化率、车辆冲洗率、湿法作业率、运土车辆封闭率100%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1.扬尘污染防止措施 (1)围挡安置 围挡安装配合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必须在该段工程施工前完成。 围挡安置应整齐稳固,安置的位置应以不防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过为原则,除出入口外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围挡前应做好交通导向标志,施工时应指派专门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围挡区附近不准堆放余土、施工材料及其他杂物,并保证该范围内整洁。 (2)选择材料 工程施工围挡选择为蓝色彩钢板,使用厚度不小于0.45mm,彩钢板采用∠60X4角钢做骨架,围挡背面采用30mm钢管做支撑,稳固到既有路面上,围挡支腿部位焊接钢筋棍打眼固定在地面上,增加围挡的抗风稳定性。 (3)美化处理 施工围挡做美化处理,喷涂供热企业名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用语,严禁张贴、涂写垃圾广告。 (4)围挡要求 工地围挡可以有效防止尘土和噪音传播,是施工现场不可缺少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沿线围挡高2.5米,宽3米为一板。 (5)其它要求 在沟槽及基坑周边,采用钢管及防护网来围护,并设置当心坠落、请勿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在沿线平交道口设置限速慢行牌、当心车辆等标识。 (6)围挡日常维护及管理 所设围挡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围挡安排好专人进行维护,保持围挡完整、清洁、美化、无破损,并在施工结束后予以拆除,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安全文明形象,达到文明施工标准。 (7)项目部监督管理 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围挡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创 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达标、逾期不整改情节较为严重的施工作业队,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2.工地物料堆放覆盖措施 (1)砂石设置专用料场进行堆放,控制进料数量,做到随到随用,不大量囤积。堆放时做到堆积方正、底脚整齐干净,并将周边及上方拍平压实,然后用密目网罩进行覆盖。砂石料如过于干燥,应及时进行洒水。 (2)施工用的多孔砖、加气砌块必须在指定场地进行堆放。进场后及时进行洒水湿润,定时由专人对堆放场地进行清扫。 (3)其他易飞扬物、细颗散体材料(如塑料泡沫等),必须进行严密的遮盖或存放在不透风的仓库内,运输车辆要有防止泄漏、飞扬装置,卸料时采取集中码放措施,以减少污染。 (4)在混凝土、砂浆搅拌操作间四周进行封闭围挡,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袋装水泥设置封闭的库房进行堆放,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定时进行清扫,保持库内整洁,地面无积灰现象。如需露天存放应采取严密遮盖措施。 3.路面绿化措施 (1)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硬化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 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 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施工现场用砼进行场地硬化,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排水良好,施工现场与职工生活区隔开,生活区设花坛、晒衣区,现场卫生请专人负责, 并制定考核检查制度,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营造良好的生活和施工环境。 场内主干道路均为硬化处理路面,工地主干道进出门处3m范围内做混凝土路面硬化处理进行加宽,车辆进出必须专人冲洗,设置沉定池,达标后方可排放至市政管网,门前设专人清扫,洒水降尘。 (2)裸露土方绿化 保护和美化环境,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主干道两侧及生活区栽花种树植草或局部草坪绿化,创建一个美好舒适卫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4.车辆冲洗措施 (1)设置冲洗设施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工地出入口主便道上。采用高压水枪在洗车平台上对土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自建洗车设施主要包含洗车平台、四周集水沟、三级沉淀池等。洗车平台宽中间为20cm厚钢筋砼,由中心位置向四周设置2%的流水坡度。平台板布设单层钢筋网片,采用φ12钢筋间距200*200。 洗车平台四周设置集水沟,沟顶盖放置过车箅子,沟底向排水口方向设2%的流水坡度。为了防止重型车辆碾压损坏水沟边缘,水沟两侧采用钢筋砼浇注,同时在沟顶盖篦子位置埋设∠70*45*5的不等边角钢,以增加受力的整体性。沟顶篦子采用φ32钢筋焊接加工,宽44cm,单个长1.5m。 三级沉淀池设置在平台的一侧,与自动洗车槽沉淀池合建,冲洗用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排水管网。 (2)污水沉淀循环利用 为了保证洗车连续用水,在洗车平台一侧地面上设置一蓄水池,蓄水池采用24墙砖砌结构,利用工地施工用水管道接入池内蓄水。同时,为了合理利用洗车排放的用水,在蓄水池西侧设置一台抽水泵,将第三级池内的排放水不定时的抽入蓄水池内,以便循环利用。 5.湿法作业措施 湿法作业是一种简便、经济有效的防尘措施,在生产和工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采用。如将物料的干法破碎、研磨、筛分、混合改为湿法操作,在物料的装卸、转运过程中往物料上加水,可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和飞扬,在车间内用水冲洗地面,墙壁、设备外罩、建筑构件,能有效防止二次扬尘。 6.运输车辆封闭措施 (1)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2)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限量装载,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泄漏、飞扬。 (3)在土石方运输过程中,要跨越地方沥青(混凝土)路面时的,对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车;对车辆碾压的污迹及由车上散落路面的土石,要派人及时清除。
附件七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河南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总承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八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 二、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关于项目安装材料的情况说明 1.电线、电缆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满足图纸要求,采用知名名牌,如金水、远东、郑星等同等档次;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2.给排水管材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满足图纸要求,采用知名品牌,如联塑、中财、金牛等同等档次;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关于项目防水材料的情况说明 防水材料的规格和技术参数满足图纸和规范要求,采用知名品牌,如卓宝、东方雨虹、科顺等同等档次;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关于项目钢材的情况说明 ************有限公司等同等档次;材料样板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上述未约定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及品牌约定由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书面下发的书面文件中的要求为准。
(项目名称)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标(设计工作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致: (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费单价(大写): (小写: 元/平方米)、施工图设计(除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外的所有设计)费单价(大写): (小写: 元/平方米),建安工程费(费率):(大写: )小写: %的投标报价,工期 ,工程质量 ,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交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本项目代理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缺项。以上费用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号):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在职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联系方式: (保持畅通) 电子邮箱: (保持可通讯状态)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提供近三个月以来按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另外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成员名称自行添加)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者盖章) 成员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1、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2、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系统内下载的投标保函回执。
五、技术标(设计工作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6.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6.2 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1、应附“主要人员简历表”表内人员近三个月以来按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新入职员工不足 3个月的从聘用之日算起)。 2、“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须附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学历证等资料原件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原件扫描件。 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1、须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文件的扫描件。 2、联合体投标的,请联合体各方均提供本表,并附相应材料的扫描件。
7.2近年财务状况
7.3近年完成或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的扫描件(如合同原件过大,可附合同协议书和部分关键页)。 1.硬件特征码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 我公司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我单位拟选派项目经理 (姓名)无在建工程,如有不实,愿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一旦中标,中标无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件所指“在建”项目的认定及例外: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令第 153 号)、《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豫建建【2015】23号)执行。 如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但已变更的,需在本承诺书后附项目经理变更的有效证明,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
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4.服务承诺
承诺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评标办法中服务承诺要求内容(格式自拟)
注:必须含有不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按所报工期、质量等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按业主要求按时设计和进场施工的承诺。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5.优惠承诺(格式自拟) 6.履职尽责承诺(格式自拟) 8.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承诺(格式自拟)
9.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 (一)主要信息汇总表
各投标人请根据投标文件所附内容认真仔细填写,并对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业绩证明材料 1、企业业绩(设计)
2、企业业绩(施工)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业绩(如有)
各投标人请根据投标文件所附内容认真仔细填写,并对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汇总表
各投标人请根据投标文件所附内容认真仔细填写,并对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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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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