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于2025年07月31日 发布了2025-JQ03-W1108中央监护系统及转运监护仪采购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更正信息: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更正本项目特殊资格条件。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5-08-04,更正为:2025-08-25。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5-08-08,更正为:2025-08-29。
原公告的投标受理开始时间:2025-08-25 08:30:00,更正为:2025-09-17 08:3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8-25 09:30:00,更正为:2025-09-17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08-25 09:30:00,更正为:2025-09-17 09:30:00。
1.将项目资格性审查表中的特定资格审查第2点要求,“本项目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修改为,“本项目中,中央监护系统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新增特定资格审查第3点要求,内容为“本项目中,中央监护系统中要求配置的监护仪以及标的2转运监护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请供应商在军采网下载最新版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人:曹助理(电话无法接通时,请编辑短信息“项目名称及编号、咨询问题”发送至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028-86598648(联系人办公电话);******(服务热线值班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有问题可直接发送邮件询问)
传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1号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