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合法有效; 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在人员、业绩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注:本条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第一条名录范围“发布范围为由部审核、审批资质的公路施工、设计和监理企业,具体包括:施工特级、一级及交通工程资质企业;设计甲级、乙级资质企业;监理甲级、乙级资质企业”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不属于前述名录范围的施工企业,视为其满足本条款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如有不属于前述名录范围的企业,则视为其满足本条款要求)。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按公路资质计。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类(或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3个(含);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7、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8、近3年内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被相关部门通报的,不允许参加本次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此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承诺书); 9、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1至附录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