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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复印机油墨碳粉制造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5〕表27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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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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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复印机油墨碳粉制造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829日—20259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5〕表2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复印机油墨碳粉制造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复印机油墨碳粉制造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迁扩建项目位于永春县轻工园区东平镇太山村155******有限公司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厂房面积5440m2******有限公司现有2条碳粉生产线的基础上,新增4条碳粉生产线,投产后共计6条碳粉生产线,主要从事彩色碳粉生产(单纯混合、分装),年产彩色碳粉24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塔冷却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熔融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集气措施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研磨车间应整体密闭,研磨废气应经集气措施收集后采用滤筒式脉冲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研磨、预混间、混合、灌粉等工序废气应经集气措施收集后采用滤筒式脉冲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的其他行业标准,厂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西侧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迁扩建后全厂项目总量VOCs≦0.2597t/a,项目总量以新带老,未突破迁建前的排放量,无需另外调剂。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消防、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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