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第1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代理淳安县鸠坑乡青苗茶圣渔村(有机茶小镇)工程二期-软装家具部分采购项目(编号:ZJKJCA[2025]007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现出具如下监督意见:
你单位在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未发现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失******人民政府认定质疑成立,2025年6月18日废标并发布更正公告。该资格审查行为明显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自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淳安县财政局
2025年7月30日
附件信息: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2025第1号).pdf (48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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