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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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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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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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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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S322鹿嵩线(安良至高楼西段)改建工程项目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郏采招标-2025-27
招 标 人: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人:******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五年八月 总 目 录
【平公资建******号】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S322鹿嵩线(安良至高楼西段)改建工程项目、S322GJ-SG(AGD)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S322鹿嵩线(安良至高楼西段)改建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05-410425-04-01-141331******委员会郏发改审服〔2023〕40号文及郏发改审服〔2023〕43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郏县交通运输局以郏交文〔2023〕71******人民政府郏政文〔2025〕7******委员会郏发改审服〔2025〕57号文批准,施工图设计变更已由郏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7月15日批复。项目业主为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改建项目位于平顶山郏县安良镇境内,起点位于安良镇西安良村,终点在高楼村西,建设标准二级公路,路线全长2.672公里。详细施工内容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2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变更公告、以及不可预见的必须配套完成的相关施工内容。 2.3计划工期:施工期3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施工标段编号:S322GJ-SG(AGD)。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3.3投标人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报名无效,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3.4、施工标段特定资格要求 3.4.1、投标人应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承诺书);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并具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4.3、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需提供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2025年1月份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可查询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网络查询页面或社保单位出具的证明,采购人保留随时查询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3.5、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报名,不允许分包或转包;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按照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被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4.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 (******/) 4.3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址:******/)“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 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办理CA证书:******/tzgg/10814.jhtml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不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25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5.3递交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交易系统 5.4开标及定标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5本次开标采用线上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须现场提交资料;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投标人未按规定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解密失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郏县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 7.其它补充事宜 7.1各投标供应商可凭借CA数字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系统内进行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针对在线质疑(异议)、投诉进行在线答复。 7.2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7.3监督单位: 1.名称:郏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 2. ******委员会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 8.联系方式 8.1招标人: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91号 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 8.2******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姚庄回族乡游客中心对面民族团结社区南二栋东2户门面房 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方式:******
2025年8月15日 温馨提示: 一、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除中标人以外的其它投标人不用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8080/ggzy/)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投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2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8080/ggzy/)。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二、“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具体内容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恢复重大紧急项目交易服务的公告******/tzgg/41494.jhtml)
注: 1.投标人应指派合适的有资格人员来担任上述职务,所填报的人选必须是派驻到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允许同时担任其它工程项目的任何职务。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无在建承诺,格式自拟。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慎重配备上述主要人员,保证履约良好。主要人员一经确认未经招标人许可投标人无权更换,招标人将保留对派驻人员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留用的权力。 3.资格证书应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建造师须提供“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安全生产考核证明需提供“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查询截图,无法核实或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4.本表是投标人为更好完成此项工程施工任务所需关键人员的最低标准,应为投标人全职在岗人员,须提供上述人员2025年度的任意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5.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工作经历以取得任职资格时间起算。(职称证书需提供相关网站职称查询页面截图)
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1.4.3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 (5)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该条款不适用本项目。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 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和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另册);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公示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将在异议提出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附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 3.2.6 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现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现价,最高投标现价的发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银行保函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内,中标人原件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5〕26号)文件要求,“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不得将企业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提交业绩证明材料。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自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后,查询页面显示时间。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托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未经招标人书面材料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编制涉及到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应附彩色影印件或电子证照,涉及的扫描件 (或图片)必须真实有效,清晰可辨。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 CA 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在“组件下载”中查看。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4 评标阶段:本次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开标,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定标阶段:中标候选人须提交与投标报价文件完全相对应的完整的造价文件和由造价软件导出的电子版文件。 中标阶段: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与电子交易系统内完全一致的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2份。 3.7.5 特别注意事项 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通过交易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在 “组件下载”中查看。 温馨提示: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开标时需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电子化投标 (一)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文件签章要求:所有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的地方都应用投标人单位的CA印章;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的CA印章或电子签名;若有委托代理人需要签字的地方,且委托代理人没有CA锁,则响应文件需上传有手写签名的扫描件。 2、电子化响应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供应商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 (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项目编号.file)。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所生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仍为一个电子文件,投标人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时应将所报标段全部勾选后制作生成。 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交易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标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加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2、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代理人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4******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委员会。 5******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6、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截止时间和递交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远程不见面开标”。 5.2 开标程序5.2.1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远程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 6.评标6.1 ******委员会6.1.1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 ******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7.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的地点组织召开定标会议,依法确定中标人。 7.4.2******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委员会设组长,组长原则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负责项目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7.4.3******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7.4.4******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注明的核查内容和方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并形成核查报告。核查需要进行考察、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质询内容。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7.4.5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7.4.6************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7.7.7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 ******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在线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利用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同在线签订模块”,将电子合同推送至对方进行审核,经双方确认均无异议通过后,进行在线签章,完成合同签订并公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投标人: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 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第三章 评标和定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第一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信封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委员会应否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 ******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委员******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4.3******委员会按******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日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 ******委员会按本章第2.2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6.2******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3.9.1 ******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前后。 3.9.2 ******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二、定标办法 1.定标方法 ************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的确定为中标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2.定标标准 2.1定标核查 ******委员会将依据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信息,通过网络检索、系统查询、函询、质询、考察等方式,对中标候选人的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中标候选人做出进一步的判断与了解,定标核查工作自收到评标报告的7日内完成。 本次招标项目须核查的具体内容为: (1)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2)提交的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 (3)提交的业绩真实性; (4)提交的财务资料真实性及财务状况; (5)中标候选人的信用情况; (6)提交的技术方案可行性; (7)提交的工程报价合理性; (8)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2.1.1******委员会根据核查内容形成核查报告,经核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3******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独立评分后进入票决程序;如核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不含3家)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1.2******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定标阶段的核查责任,查证中标候选人存在问题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同时向该候选人书面说明。 2.2定标因素 2.2.1择优因素 (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低、工料机价格选用正确、综合单价组价合理、费率选取适合、无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资质等级较高、企业现金流最高、企业负债率最低、经营时间最长、营业额最高、纳税金额最高、参保人数最多、参建项目具有知名度等; (3)企业信誉:信用等级评价最高、信用查询无不良记录、参建项目履约评价较高、无农民工欠薪信访、无供应商欠款诉讼、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 (4)技术方案:技术标评分最高、质量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备、工期保障有力、施工重难点措施得当、安全应急预案完善、技术创新工艺先进、施工组织合理等; (5)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管理人员资历最高、业绩最多经验丰富、项目管理部门配置齐全职能清晰,持证上岗率高等; (6)履约承诺: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工程质量优良、承诺工期提前、承诺延长质保期、承诺提高工程款计量月支付最低额度等; 2.2.2劣势因素: (1)不良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行业部门通报批评、出借或挂靠资质等、有犯罪记录、被限制高消费; (2)违法行为: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等; (3)施工行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4)履约行为:放弃中标、频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均衡报价等; 3.定标程序 3.1******委员会的组建 ******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委员会设组长,组长原则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保密。 3.2定标时间及地点 定标会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本项目不组织考察,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的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3.3定标会议 3.3.1通过定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不小于3******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实质性内容。 3.3.3******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的确定为中标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3.4************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3.3.5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1******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 标 4.1结果公告 招标人自收到定标报告的3日内将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 日。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定标报告)报送负责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有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4.2订立合同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3其他情形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将移交负责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为准)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9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于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 ,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于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二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 、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二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 ,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 (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 6)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 (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银行工程资 金的查询。发包******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 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 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 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 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 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 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 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 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 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注:该专用条款未明确规定内容以签订合同相关合同条款或工程实施时业主发出的指令为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1.1 合同 补充 1.1.1.10款 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 发包人为使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目标, 在项目实施期间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通知通报、技术方案等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在本款 1.4后增加:(12)项目经理委任书;(13)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4) 发包人合同执行期间下发的管理文件;(15)技术交底文件;(16)经评审的技术方案;(17)经评审(审计)的造价文件;(18)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通知、通报等文件。 将原1.4(12)款编号修正为1.4(19),内容不变。 4.1.10其他义务 1.修正条款: 4.1.10(1)款:“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修正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办公,存储、运输、通行等临时占地,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总额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4.1.10(5)款:“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 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 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修正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 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 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在企业管理费中计取,包含在投标人总额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原4.1.10(6)款编号修正为4.1.10(8),内容不变。 2.补充条款: 4.1.10(6)因施工过程中造成征地线外道路、房屋以及其他沿线设施的损毁,和征地线内已完工程的污染、破坏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1.10(7)承包人应主动接受配合与本项目相关的督导、考核、评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1)款补充约定为:投标人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应当在施工中可预见到因交通通道(包括地方道路和临时道路)被堵塞,外部供水供电中断,或因施工组织、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数量、设置位置等不当情形,引发的他人的阻扰或设计方案变更调整,其造成的突发性、短期暂时性停工窝工而产生的费用,投标人应在总额报价中予以考虑。如有上述情形,发包人仅对承包人的合同工期进行补偿。 9.2.5 安全生产费用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按发包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5%在100章计列。该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专项列支据实支付,投标人不得作为竞争条件删除或减少,低于1.5%比例的投标人报价,投标将被否决。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同须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如有)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平顶山市气象局发布建议停工的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雨(雪)、高温预警信号,且每自然年度因此累计停工时间超过15(含)天以上; (2)每年正面袭击当地的八级以上的台风次数超过3次; (3)超过50年一遇的洪水; (4)不利的降水。认定标准为:以当地气象部门统计的最近10年(与施工期同期)的年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统计天数之差即为承包人由于恶劣气候申请延长的工期天数。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补充15.4.6款:因清单错算或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可对相应单价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1)当Q1>1.15Q0时; S=1.15Q0 × P0 +( Q1 - 1.15Q0 )× P1 (2)当Q1<0.85Q0时; S= Q1 × 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补充15.4.7款:本项目涉及材料单价变更的,选用优先级依次为:《平顶山工程造价》、《平顶山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表》;产地选择优先级依次为:叶县、平顶山。 15.6 暂列金额 本项目该条款全款修正约定如下: 15.6.1 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本项目不预留暂列金额。 15.6.2 由于变更引发的暂列金动用,承包人应按照15.3款约定履行变更程序,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15.6.3 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监理人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对暂列金的使用情形和金额审核确认。 15.6.4发包人将监理人对使用暂列金的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准,依据市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结论,对合同价格予以相应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按照16.1(2)条款约定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本项条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使用要求,提供投入或使用数量清单、使用场景影像、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据实列支,与当月工程款同期计量。安全生产费投入或使用低于清单报价的,余额部分发包人不予以支付。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项条款具体约定为: 缴纳时间: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缴纳金额:施工合同金额1%,采用非现金形式的,保函有效期为12个月。 返还时间: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向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示期30天后,由其办理返还。 扣留条件:发生农民工因工资问题引发的信访、投拆、举报事件。 出现约定内容以外的情形时,按照人社部、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18.9 竣工文件 本款修正约定为: 承包人应遵守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整理规范》(豫交办〔2011〕3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交工验收前应对工程竣工资料档案进行初验,竣工验收前由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档案局组织竣工资料档案归档验收。竣工资料档案验收时,如果档案管理部门认为不满足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时,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承包人为完成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补充、完善、验收等全部工作而产生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总额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1 工程保险 本条款约定为: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果因中标人未按要求投保而受到损失时,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条款约定为: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果因中标人未按要求投保而受到损失时,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因环保管控或疫情管控等原因造成的连续停工30天以上。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22.1.1(10)条款: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评审或审批;发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形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隐患、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节点工期延误或总工期延误。 本项原22.1.1(10)条款序目编号修改为:22.1.1(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目约定为: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将评估该行为产生的影响或造成的损失,采取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留违约金或提高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和延长返还时间等措施。 或因承包人持继发生施工质量差、进度严重滞后等行为,且未能采取有效的整救措施,发包人可以采用将其驱逐出场或者强制分包的措施。 22.2 发包人违约 本项目专项条款22.2.2条约定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要填写)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十 ,长约 km,技术标准 级, 路面。有 立交 处;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 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注: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注:1.本表由中标人根据施工实际需求,填写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权属。 2.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配备进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 约 保 证 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 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第六章 图纸(见附件)
第七章 技术规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一、基本情况 1.工程基本情况:该项目是S322鹿嵩线(安良至高楼西段)改建工程项目。 2.工程审核范围:S322鹿嵩线(安良至高楼西段)改建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内容。 3.主要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郏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有限公司 二、编制依据 1.工程设计图纸等; 2、清单执行:部颁2018清单计价依据; 3、定额执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河南省园林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及配套的文件;《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9)274号文); 4、增值税税率按9%计入; 5、人工费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文件豫交文(2019)274号文,人工单价调整为108.85元/工日; 6、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为3%,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为3.3%,即3300元,安全生产费费率为1.5%; 7、主要材料价格: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平顶山市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二期信息价,不足部分参照市场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九、附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变更公告),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直接使用 CA 锁签(印)章,若有委托代理人签字为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扫描件上传或直接使用委托代理人 CA 锁签(印)章。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如有)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 ******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单位:人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如有)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人员附响应岗位证书。
附3:承诺书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三)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 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 规定,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它资格审查资料
九、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企业可不填报。非中小企业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2、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 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该声明函是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时响应文件不用提供该声明。
3、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单位)郑重声明下列事项(按照实际情况填空): 本企业(单位)为直接投标人提供本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 (1)本企业(单位)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单位章) 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符合要求的单位,按照上述格式进行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要提供。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变更公告),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备注: 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工期自行填写。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定金额,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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