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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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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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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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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509-01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9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企业业绩及荣誉”的要求,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或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且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4分。

注:

1、以上业绩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中标通知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联合体投标,以上业绩须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示范或推广的项目须提供有效的红头文件扫描件或政府部门官网公示截图。

3、业绩服务内容必须包含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垃圾清运等。

事实依据:本项评分因素限定示范项目和推广项目的荣誉证明材料只认可表彰红头文件、政府部门官网公示截图两类,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和歧视性,国家层面并未发布任何法律法规对每个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的证明材料、方式进行统一及规范,只要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颁发的荣誉证书,都是合法有效的;实际情况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颁发荣誉证书,并不会同时颁发表彰红头文件,也不会进行官网公示,该条款实质剥夺了投标人以合法证书自证荣誉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规定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与财政部发布的《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解读》中“不得以证明文件形式限制供应商”的要求相悖。

回复:根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4条规定: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允许设置,红头文件扫描件或政府部门官网公示截图作为此项业绩的证明材料,且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人:服务于环卫项目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颁发个人荣誉或表彰得2分。本项满分2分。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所在地为全椒县,行政级别为县级,本项荣誉评分标准都要求投标潜在供应商的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的荣誉才能得满分,严重超出项目实际层级需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规定。

2.本项评审因素未依法对评分标准依法量化和细化,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规定,本项评审因素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如“每提供1个县级荣誉得0.5分,每提供1个市级荣誉得1分,每提供1个省级及以上荣誉得2分”,县级或市级荣誉的多次获取更能客观反映拟投入本目负责人的管理能力的专业性及稳定性,而本项限定必须具备省级荣誉才能得分,缺乏科学依据,禁止累加计分,背绩效导向,违背了《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第10项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 招标文件未限定荣誉的具体类别,不同领域荣誉与环卫项目管理能力无必然关联(如文艺类、体育类奖项),此项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内容确定。

回复:1、本项目作为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对于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及管理水平要求相对较高,项目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是整个项目的管理者和实施者,尤其是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管理者及决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项要求服务于环卫项目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颁发个人荣誉或表彰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做出的要求;

2、本项条款注明了是服务于环卫项目期间,项目负责人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颁发个人荣誉或表彰且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人员配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具备

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2.人事部门负责人1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动争议协调员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

事实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别于2020年7月及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争议协调员职业资格早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为技能等级评价类,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组织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颁发,本项目将已经取消证书的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回复:本项目涉及城市、乡镇两部分人员,总人数高达1600余人,

为了确保项目人员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战略思维、法律意识、沟通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等多维度素质。这些要求确保人事负责人能够有效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组织效能提升,考虑因此设置此条款。

现修改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社部备案授权机构))颁发的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劳动争议协调员证书,得4分,满分4分。

质疑事项4: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人员配备-专职安全员”的要求,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4.专职安全员1人:拟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具有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事实依据: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消防安全),其中道路运输安全包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完全与本项目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内容确定。应当要求其他安全专业,更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

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在实际情况中,有很多人员已经取某专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再考取其他专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后,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并不是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本项评审因素限制证书颁发部门必须为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违反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回复:经查询注册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是由国家层面的权威部门协同负责,具体为应急管理部与人社部联合认证,并由地方人社部门执行发放,本条款要求的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道路运输安全专业)基于本项目资格要求且具备扎实的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事故调查与分析等工作,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车辆设备”的要求,具备严重的排他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1.投标人具有2023年1月1日以后上牌的自有25吨清洗车6台及以上的,得4分;

2.投标人具有2023年1月1日以后上牌的自有18吨洗扫车6台及以上的,得4分;

3.投标人具有2023年1月日以后上牌的自有18吨吊装式垃圾车4台及以上的,得4分;

4.承诺在指定的4处点位设置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各2座的,得1分。

注:

1.投标人须提供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或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或在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

2.①不接受改装的车辆;②须为投标人自有车辆,投标企业职工私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的车辆不属于企业公有(集体)财产,不能视为投标企业自有的车辆);

3.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明确上述充电设施服务于本项目),如承诺不兑现的,每月扣除当月服务款(除环卫工人工资以外)的50%,直至承诺兑现;每处充电设施需设置1个快充充电桩、1个慢充充电桩。

事实依据:

1.本项评审因素要求必须是投标人自有车辆才能得分,未考虑投标人分公司车辆(属同一法人实体控制)或投标人租赁车辆(通过合同保障使用权)的等效性,构成“不合理条件”,车辆所有权形式(自有、分公司或租赁)并非本项目“具体特点”,而是资产配置方式。限定“自有”车辆超出了合理范围,本项目作为公共服务采购,更应注重服务能力而非资产所有权。实践中,租赁车辆在环卫行业广泛使用(如共享经济模式),若仅认可“自有”车辆,构成对部分供应商的歧视。招标本质是评估履约能力,而非资产所有权。承诺租赁车辆在项目周期内专用于本项目,即能满足服务需求。

2.分公司作为投标人的分支机构,其资产(如车辆)属于投标人法人实体统一管理、控制和调配。《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车辆在法律上等同于投标人自有资源,应被认可。

******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强调,分公司资产视为母公司资产,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租赁车辆应被认可为有效履约保障,租赁车辆通过合法租赁合同(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的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可确保投标人在服务期内稳定使用,且租赁模式在环卫行业已成常态(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回复:本条款设置目的:考察公司实力,本项目作为城乡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车辆需求产品种类较多,用途广泛,考虑到租赁车辆可能存在型号不符、维护缺失或保险不全等问题,违反环卫作业的安全规范环卫项目通常要求“全天候应急响应(如暴雨后2小时内完成路面清扫)”,而租赁车辆可能因产权方调度、维修等原因无法随时待命,导致服务中断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智能(慧)环卫管理系统”的要求,具备严重的指向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4、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被政府或其及职能部门列入示范名单,省级及以上的得1分,满分1分。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所在地为全椒县,行政级别为县级,本项荣誉评分标准要求省级及以上荣誉才能得分,超出项目实际层级需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规定。

2.本项评审因素未依法对评分标准依法量化和细化,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规定,本项评审因素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如“每提供1个县级荣誉得0.5分,每提供1个市级荣誉得1分,每提供1个省级及以上荣誉得2分”,县级或市级荣誉的多次获取更能客观反映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的专业性及稳定性,而本项限定必须具备省级荣誉才能得分,缺乏科学依据,禁止累加计分,背绩效导向,违背了《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第10项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属于特定行业荣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属于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因此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荣誉评选及发布都是由工业******有限公司满足本项评审因素要求(证明材料详见“附:2020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名单”),本项评审因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回复: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七、招标文件P4,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②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本项目是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此条未明确证明材料是由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方还是任何一方具备均认可,请明确。

回复: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证明资料为准。

质疑八: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评标方法内2.3条详细审里查资信分(42分),P100-103评审内容【企业业绩及荣誉】、【人员配备】、【车辆设备】及【智能(慧)环卫管理系统】的评审标准。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资信分内仅【企业业绩及荣誉】的评审标准明确:若为联合体投标,以上业绩须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其他评审【人员配备】【车辆设备】【智能(慧)环卫管理系统】均未明确要求是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方还是任何一方具备均认可,请明确。

回复: 联合体任何一方具备均认可。

质疑九: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评标方法内2.3条详细审里查资信分(42分)【企业业绩及荣誉】的评审标准(P100):投标人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接的或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且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的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 4 分。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一是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如是2020 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服务项目(如2018、2017年签订的合同),但截止本项目投标日该项目仍在运营,那么该项目是否认可为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二是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因各级政府较多,此条未明确国家级、省市或县区级等具体评判标准,因此请明确政府部门的认可等级。

回复: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是2020 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服务项目(如2018、2017年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可,环卫服务项目只要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的无论几级都予以认可。

更正:原招标文件附表十七:农村环卫车辆及设备最低配置表中要求:电动保洁车829辆配置为:翻斗,斗容≥500L,先修改为:电动保洁车767辆配置为:翻斗,斗容≥500L。

更正:原招标文件要求明确了城乡总人数,其中城区环卫工人不得少于780人,农村环卫工人不得少于827 人,现调整附件十五:农村环卫人员配置表

附表十五:农村环卫人员配置表

项目

岗位

数量

(人)

综合管理

项目经理

 

分管副总经理

1

督察/质安

2

车队长

1

文员

1

会计

 

出纳

1

乡镇主管

10

维修员

1

小计

17

农村清扫保洁

农村保洁队长

30

保洁员

588

小计

618

镇区清扫保洁

集镇保洁队长

8

保洁员

141

洒水车司机

5

洗扫车司机

5

三轮冲洗车司机

10

小计

169

垃圾收集转运

挂桶车司机

13

转运车司机

10

小计

23

合计

82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更正日期:2025年912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管理局

址:全椒县政务中心5号楼

联系人:印如坤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址:全椒县襄河镇万福路666号全椒义乌国际小商品城5幢906室

联系人:蔡艳

联系方式:************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印如坤、蔡艳

电话:0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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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509-01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9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企业业绩及荣誉”的要求,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或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且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4分。

注:

1、以上业绩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中标通知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联合体投标,以上业绩须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示范或推广的项目须提供有效的红头文件扫描件或政府部门官网公示截图。

3、业绩服务内容必须包含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垃圾清运等。

事实依据:本项评分因素限定示范项目和推广项目的荣誉证明材料只认可表彰红头文件、政府部门官网公示截图两类,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和歧视性,国家层面并未发布任何法律法规对每个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的证明材料、方式进行统一及规范,只要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颁发的荣誉证书,都是合法有效的;实际情况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颁发荣誉证书,并不会同时颁发表彰红头文件,也不会进行官网公示,该条款实质剥夺了投标人以合法证书自证荣誉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规定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与财政部发布的《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解读》中“不得以证明文件形式限制供应商”的要求相悖。

回复:根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4条规定: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允许设置,红头文件扫描件或政府部门官网公示截图作为此项业绩的证明材料,且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人:服务于环卫项目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颁发个人荣誉或表彰得2分。本项满分2分。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所在地为全椒县,行政级别为县级,本项荣誉评分标准都要求投标潜在供应商的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的荣誉才能得满分,严重超出项目实际层级需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规定。

2.本项评审因素未依法对评分标准依法量化和细化,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规定,本项评审因素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如“每提供1个县级荣誉得0.5分,每提供1个市级荣誉得1分,每提供1个省级及以上荣誉得2分”,县级或市级荣誉的多次获取更能客观反映拟投入本目负责人的管理能力的专业性及稳定性,而本项限定必须具备省级荣誉才能得分,缺乏科学依据,禁止累加计分,背绩效导向,违背了《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第10项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 招标文件未限定荣誉的具体类别,不同领域荣誉与环卫项目管理能力无必然关联(如文艺类、体育类奖项),此项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内容确定。

回复:1、本项目作为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对于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及管理水平要求相对较高,项目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是整个项目的管理者和实施者,尤其是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管理者及决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项要求服务于环卫项目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颁发个人荣誉或表彰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做出的要求;

2、本项条款注明了是服务于环卫项目期间,项目负责人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颁发个人荣誉或表彰且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人员配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具备

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2.人事部门负责人1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动争议协调员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

事实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别于2020年7月及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争议协调员职业资格早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为技能等级评价类,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组织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颁发,本项目将已经取消证书的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回复:本项目涉及城市、乡镇两部分人员,总人数高达1600余人,

为了确保项目人员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战略思维、法律意识、沟通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等多维度素质。这些要求确保人事负责人能够有效支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组织效能提升,考虑因此设置此条款。

现修改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社部备案授权机构))颁发的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劳动争议协调员证书,得4分,满分4分。

质疑事项4: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人员配备-专职安全员”的要求,具备严重的限制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4.专职安全员1人:拟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具有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事实依据: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消防安全),其中道路运输安全包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完全与本项目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内容确定。应当要求其他安全专业,更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

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在实际情况中,有很多人员已经取某专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再考取其他专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后,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并不是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本项评审因素限制证书颁发部门必须为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违反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回复:经查询注册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是由国家层面的权威部门协同负责,具体为应急管理部与人社部联合认证,并由地方人社部门执行发放,本条款要求的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道路运输安全专业)基于本项目资格要求且具备扎实的道路运输安全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事故调查与分析等工作,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车辆设备”的要求,具备严重的排他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1.投标人具有2023年1月1日以后上牌的自有25吨清洗车6台及以上的,得4分;

2.投标人具有2023年1月1日以后上牌的自有18吨洗扫车6台及以上的,得4分;

3.投标人具有2023年1月日以后上牌的自有18吨吊装式垃圾车4台及以上的,得4分;

4.承诺在指定的4处点位设置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各2座的,得1分。

注:

1.投标人须提供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或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或在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

2.①不接受改装的车辆;②须为投标人自有车辆,投标企业职工私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的车辆不属于企业公有(集体)财产,不能视为投标企业自有的车辆);

3.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明确上述充电设施服务于本项目),如承诺不兑现的,每月扣除当月服务款(除环卫工人工资以外)的50%,直至承诺兑现;每处充电设施需设置1个快充充电桩、1个慢充充电桩。

事实依据:

1.本项评审因素要求必须是投标人自有车辆才能得分,未考虑投标人分公司车辆(属同一法人实体控制)或投标人租赁车辆(通过合同保障使用权)的等效性,构成“不合理条件”,车辆所有权形式(自有、分公司或租赁)并非本项目“具体特点”,而是资产配置方式。限定“自有”车辆超出了合理范围,本项目作为公共服务采购,更应注重服务能力而非资产所有权。实践中,租赁车辆在环卫行业广泛使用(如共享经济模式),若仅认可“自有”车辆,构成对部分供应商的歧视。招标本质是评估履约能力,而非资产所有权。承诺租赁车辆在项目周期内专用于本项目,即能满足服务需求。

2.分公司作为投标人的分支机构,其资产(如车辆)属于投标人法人实体统一管理、控制和调配。《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车辆在法律上等同于投标人自有资源,应被认可。

******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强调,分公司资产视为母公司资产,用于履行合同义务。租赁车辆应被认可为有效履约保障,租赁车辆通过合法租赁合同(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的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可确保投标人在服务期内稳定使用,且租赁模式在环卫行业已成常态(如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回复:本条款设置目的:考察公司实力,本项目作为城乡一体化保洁服务项目,车辆需求产品种类较多,用途广泛,考虑到租赁车辆可能存在型号不符、维护缺失或保险不全等问题,违反环卫作业的安全规范环卫项目通常要求“全天候应急响应(如暴雨后2小时内完成路面清扫)”,而租赁车辆可能因产权方调度、维修等原因无法随时待命,导致服务中断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智能(慧)环卫管理系统”的要求,具备严重的指向性,并构成以限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条款

4、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被政府或其及职能部门列入示范名单,省级及以上的得1分,满分1分。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所在地为全椒县,行政级别为县级,本项荣誉评分标准要求省级及以上荣誉才能得分,超出项目实际层级需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规定。

2.本项评审因素未依法对评分标准依法量化和细化,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规定,本项评审因素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如“每提供1个县级荣誉得0.5分,每提供1个市级荣誉得1分,每提供1个省级及以上荣誉得2分”,县级或市级荣誉的多次获取更能客观反映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的专业性及稳定性,而本项限定必须具备省级荣誉才能得分,缺乏科学依据,禁止累加计分,背绩效导向,违背了《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第10项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属于特定行业荣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属于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因此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荣誉评选及发布都是由工业******有限公司满足本项评审因素要求(证明材料详见“附:2020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名单”),本项评审因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回复: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七、招标文件P4,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②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本项目是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此条未明确证明材料是由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方还是任何一方具备均认可,请明确。

回复: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证明资料为准。

质疑八: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评标方法内2.3条详细审里查资信分(42分),P100-103评审内容【企业业绩及荣誉】、【人员配备】、【车辆设备】及【智能(慧)环卫管理系统】的评审标准。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资信分内仅【企业业绩及荣誉】的评审标准明确:若为联合体投标,以上业绩须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其他评审【人员配备】【车辆设备】【智能(慧)环卫管理系统】均未明确要求是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方还是任何一方具备均认可,请明确。

回复: 联合体任何一方具备均认可。

质疑九: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评标方法内2.3条详细审里查资信分(42分)【企业业绩及荣誉】的评审标准(P100):投标人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接的或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且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的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 4 分。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一是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如是2020 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服务项目(如2018、2017年签订的合同),但截止本项目投标日该项目仍在运营,那么该项目是否认可为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二是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因各级政府较多,此条未明确国家级、省市或县区级等具体评判标准,因此请明确政府部门的认可等级。

回复:正在运营的环卫服务项目是2020 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服务项目(如2018、2017年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可,环卫服务项目只要被政府部门列为示范或推广项目的无论几级都予以认可。

更正:原招标文件附表十七:农村环卫车辆及设备最低配置表中要求:电动保洁车829辆配置为:翻斗,斗容≥500L,先修改为:电动保洁车767辆配置为:翻斗,斗容≥500L。

更正:原招标文件要求明确了城乡总人数,其中城区环卫工人不得少于780人,农村环卫工人不得少于827 人,现调整附件十五:农村环卫人员配置表

附表十五:农村环卫人员配置表

项目

岗位

数量

(人)

综合管理

项目经理

 

分管副总经理

1

督察/质安

2

车队长

1

文员

1

会计

 

出纳

1

乡镇主管

10

维修员

1

小计

17

农村清扫保洁

农村保洁队长

30

保洁员

588

小计

618

镇区清扫保洁

集镇保洁队长

8

保洁员

141

洒水车司机

5

洗扫车司机

5

三轮冲洗车司机

10

小计

169

垃圾收集转运

挂桶车司机

13

转运车司机

10

小计

23

合计

82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更正日期:2025年912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管理局

址:全椒县政务中心5号楼

联系人:印如坤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址:全椒县襄河镇万福路666号全椒义乌国际小商品城5幢906室

联系人:蔡艳

联系方式:************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印如坤、蔡艳

电话:0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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