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资格(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事务所除外)并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资质要求: 2.1设计资质(满足下述①或②即可): ①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事务所;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显示器件项目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2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3.投标人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园林绿化等没有施工资质要求的行业除外) 4.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对《诚信投标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人,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5.省外进粤企业须提供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6.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6.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适用于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 ?6.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适用于非市政供排水项目) 6.3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 6 个月,即 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6.4对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五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完成过1项建安费为17500万元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其中之一);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其中之一);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其中之一),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对投标人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若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的,则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7.1对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7.2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 7.3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 6 个月,即 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为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8.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由联合体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8.1 对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一级建筑师注册证书。[注: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要求] ?8.2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适用于非市政供排水项目) 8.3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 6 个月,即 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9.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9.1目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9.2目前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期内。 9.3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9.4目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5目前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10.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 ?投标人在近五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建安费为17500万元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其中之一);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其中之一);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其中之一),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