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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浦财执法〔2025〕2号)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7-16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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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ZZCGGK******        

二、项目名称:******学院)西餐实训室厨房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6-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花溪畔小区五号楼一单元1401室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浦江县月泉东路888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浦江县浦南大道550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东鲁村东南 

五、基本情况

******学院)西餐实训室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ZCG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提供信息为虚假材料。事实依据************有限公司上年度提交社保从************有限公司上年度从业人员为8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写为45人,上一年度数据从业人不相符,中标单位所提供中小企业为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冷藏冷冻柜品牌不符合采购规定。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采购货物中冷藏冷冻柜属于强制认证产品按照《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第1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第7大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0701小类包含“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明确了冷藏冷冻柜属于3C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必须要做3C认证。按照《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有限公司制造的冷藏冷冻柜未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书,不符合采购货物的规定。附:查询信息(截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废除中标结果。视答复情况,如******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图等证据。

******学院)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申辩: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的认定,不影响中标结果,故我单位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本项目是货物采************有限公司制造的冷************学院)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杭州云冰公司相关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

******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3人数据,是我公司根据两家公司业务人员提供的数据真实填写,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形。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杭州云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了杭州云冰公司相关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项目编号:ZJ************************学院)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7月9日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约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24项约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二)工业】。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1305.68】万元,资产总额为【428.31】万元,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4453.47】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企业,2024年……从业人数为45人,依据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该公司符合小型企业标准。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杭州******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反馈的2024年度12月底社保参保证明,该企业2024年从业人员为45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有限公司关于DRFT48-4型号电冰箱的中******有限公司,产品类别:070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期至:2026-01-26,证书附件下载产品规格型号:包含型号DRFT48-4)、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截图作为证据。经本机关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对,证书信息与网站查询信息显示一致且处于有效期内。

八、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提供信息************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1305.68】万元,资产总额为【428.3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的认定,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本项目是货物采购项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制造的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因此,贵单位的2项质疑均不成立。

******有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完整)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投诉人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制造商杭州云冰和山东埃科菲公司从业人员数据(22人,45人)与实际数据可能存在不一致,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问题。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回函称杭州云冰公司按工业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是45人,与腾达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企业类型一致,但与所填从业人员22人不一致,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回函称山东埃科菲公司按工业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是45人,与腾达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企业类型和从业人员数量均一致。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时间2021******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判断。”本项目中,中标候选人腾达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杭州云冰公司的从业人员数据由实际的45人错误填报为22人,仍然远小于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的认定标准,并不影响其小型企业的划型认定,该填报错误也不会对招投标活动的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有限公司制造的冷************有限公司关于DRFT48-4型号电冰箱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作为证据,经本机关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对,相关证书信息显示一致且处于有效期内。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学院)西餐实训室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ZZCGGK******)采购结果的2项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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