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甲方核暂行办法)由甲方完成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甲方派工作人员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合同落实服务质量的事项,填写《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表》(附件)交乙方负责人签收,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2.甲方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在次月内对上一月物业服务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项进行扣分并填写《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汇总表》和出具个人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书,待乙方和甲方确认后,经甲方党组会议审核通过,按《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约定扣分值,计算减付当月物业服务费总额。
3.乙方收到甲方的每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汇总表》后,需向甲方发出加盖公章的纸质支付服务费申请函。
4.甲方收到乙方支付费用申请函后,按党组会议审核结论进行支付。
5.甲方验收资料归档:每月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甲方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甲方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甲方15甲方年。
6.甲方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甲方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服务内容及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累计两个月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因乙方管理责任,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从当月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中按伍仟元/次减付物业服务费;未经甲方批准,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放行甲方******学校外,从当月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中按捌仟元******学校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影响正常秩序的,从当月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壹万元/次减付物业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除按实赔偿外,从当月应支付甲方的物业服务费中按2万元/次扣除物业服务费,并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后续《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2.争议处理:乙方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因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验收费用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两个月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乙方服务内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要求。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甲方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6.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甲方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