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苗木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FRCG-GK-******001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恒达路148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49号园林大厦五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苗木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 1 | 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苗木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4.23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柒拾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合同金额为******.05元,根据实际用量结算,年度结算总金额不超过该中标金额。具体分项品种中标价(投标优惠率4.23%),详见附件1:分项价格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配送及栽植服务要求 1.乙方按单价包干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否则,取消服务资格,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一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甲方。 3.当甲方需要进行苗木采购时,甲方将所需清单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配送前,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甲方的要求制定供货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配送时间等。采购清单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配送。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进行配送,并及时补签供货清单。 4.在配送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配送,具体要求如下: 4.1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季节地点制定苗木的配送计划(包含苗木种类选择,搭配以及苗木的新鲜度、存活率等),保障所提供的苗木存活率高、搭配符合季节及自然规律。 4.2对配送苗木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土球松散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甲方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乙方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苗木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甲方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苗木的货款。如因供应苗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项问题,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4.3乙方须在约定配送时间内,将配送的苗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甲方检查和清点无误后签收供货清单。乙方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苗木不损坏,如因乙方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或苗木的损坏、丢失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4.4乙方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5配送与移交过程,尤其是涉及苗木起吊工作的,乙方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4.6配送服务期间,如遇极端自然灾害或极端气候,乙方须提前准备应对手段和防护措施,保证苗木的及时供货,提高苗木的存活率。 5.季节性苗木、大型活动苗木摆放与更换,乙方应提供苗木布置设计方案报甲方员审批,按甲方批复的设计方案实施栽植。 6.在配送服务期内,在甲方所需要的苗木的全时段(从方案设计、种植、摆放到清除、拆除全过程)内,乙方需对所供苗木的的配置、运送、保管、摆放或栽种、日常管护等负全责。 7.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配送,不得变更品种。 7.1苗木配送标准: 7.1.1乔木:①规格尺寸符合要求;②树干直,冠型饱满,无表皮损伤,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③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土球高度为土球直径的2/3,常绿乔木土球规格为树木胸径7倍以上,落叶乔木土球规格为树木胸径的6-8倍,包装牢固。④树冠在上车前必须修剪完毕,修剪内膛枝、弱枝。保留部分叶片,不偏冠,不失冠。特殊情况特殊季节特殊品种按甲方要求执行。 7.1.2灌木及灌木球:①规格尺寸符合要求;②冠型饱满,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③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包装牢固。 7.1.3草类:草皮成捆、草毯成卷,无散落现象,长宽尺寸符合要求,厚度均匀,无杂草,草高适度,根系好,草芯鲜活。 7.1.4大苗:规格尺寸符合要求,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无伤苗,茎叶无污染,无病虫害,无杂草杂藤。 8.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的苗木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对合格的苗木品种进行标识。乙方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种进行供货。 9.甲方在乙方供货服务期间根据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考核周期按供货次数计算。 考核结果运用具体如下: 考核采取评分制,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不通过。 10.甲方每次巡查发现的问题,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每次扣罚200元,并在考核中直接扣3分;申请延期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扣罚400元,并在考核中直接扣6分,两条及以上依此类推。 11.质量保证:乙方保证配送苗木的质量,并保证苗木栽植后的十五天内正常存活,若在责任存活期内非人为破环造成的未存活苗木负责更换并保证其存活。 12.乙方必须确保苗木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苗木需求配带的物品,乙方有责任给予补充。 13.如遇恶劣天气、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紧急情况,甲方需要乙方作出紧急响应的,乙方应立即作出响应。 2.人员配置要求 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一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甲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与规范,采取全面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其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参照往年采购价格。 2.付款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按产品基准价×(1-中标总优惠率)×实际配送数量进行结算,以实际配送数量及每月质量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月进行验收,按季度进行据实结算,经采购单位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甲方财务审核无误后,于第一个月25日前,支付成交供应商上季度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结算金额不得高于预算金额。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70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17 —— 2026-12-16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甲方根据每月质量考核情况、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以及每次供货清单,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每月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出具验收报告。如果乙方有三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供应商送货达到当日组织验收,按季度付款,据实结算。 2.甲方根据每月质量考核情况、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以及每次供货清单,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每月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出具验收报告。如果乙方有三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4.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三次配送苗木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继续履约服务或重新组织招标程序确定服务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时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整改,若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不续签或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5.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若确因客观因素导致延期付款,乙方同意免除甲方的违约责任,此约定效力优先于其它与付款及违约责任相关的条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