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街道滨河东路15号展创大厦20楼05室,邮编516006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街道仲恺六路333号星河仲恺人工智能产业园3号厂房第7层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街道仲恺六路333号星河仲恺人工智能产业园3号厂房第7层。占地面积1313.04m2,建筑面积1313.04m2,项目使用已建厂房,主要从事FFC排线和FFC排线注塑头的生产,年产FFC排线5000万条/年、FFC排线注塑头5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陈江二号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项目擦拭、喷码、焊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少量臭气,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厂界标准值的要求;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排放。
4、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不合格品、锡渣、边角料等,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油墨罐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及时交予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5、环境风险: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故障,导致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颗粒物未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造成废气在车间内和项目周边的浓度增大,影响员工和周边环境,应落实废气治理设施的设置和运行,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定期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检修。
公众参与
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信息来源:规划环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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