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天心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供应商免费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4536.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按实付款。本项目的采购量均为预估采购量,实际付款以实际发生量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258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课业簿册)》最新标准执行。
2.按甲方提供的版样、版式、品种及规格,纸质标准印制作业本(内芯80g双胶纸,封面128g哑光纸)确保作业本装订牢固(线装),用钢笔书写时不透不浸,不少页,页面清晰。
3.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费,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负责派出的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
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印刷、保险、运输、送货、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物件上涨因素)等。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在支付任何费用。
6.成交供应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7.成交供应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8.如采购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九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的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出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了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应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交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响应时间
乙方提供7×8小时咨询服务,对甲方特别需求提供4小时响应服务。
2、合同的变更
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中止与终止
3.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面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4、合同转让和分包
4.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4.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4.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5、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业。
5.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廷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天心区政府南门星城荣域9栋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2号厂房C101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